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4:00【谋划事例】
张教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讨,常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约请,到各地讲课。2008年5月,张教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两边约好由张教师给该合资企业的司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刻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酬劳,两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张教师)付出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复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傲。”5月20日,张教师如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付出钱教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践付出讲课费4万元,其核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付出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教师10天以来的开支为:往复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膳食费1 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张教师10天净收入为30 000元。
回来北京后,一老友刘先生来访。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常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谋划。他们在闲谈中,张教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理张教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假如对合同进行修正,便能够取得更大收益。刘先生主张将合同中的酬劳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付出讲课费35 000元,往复飞机票、住宿费、膳食费及应交税款悉数由甲方担任。”张教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谋划剖析】
本事例涉及到劳务酬劳合同的规划技巧。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则,劳务酬劳所得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清晰的条文规则必定要取得收入的个人交纳,因此规划劳务酬劳合一起,既可规则由付出酬劳者交纳,也能够由取得酬劳者交纳。刘先生的主张便很奇妙有利地势用了这一点。
许多人在签定劳务酬劳合一起只留意法令意义,却往往疏忽其税收意义,因此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如同能够取得很大收益,但扣除去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践所得却很少。本事例中的张教师便归于这种状况。
刘先生主张对合同进行修正,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践开销没有变多,乃至还有或许有所削减。由于:
(1)对企业来说,供给住宿比较便利,膳食问题一般也简单处理,因此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能够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担负不会因此而加剧多少。
(2)合同上规则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此尽管修正后的合同规则由企业交交税款,但实践来说能够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补偿。
(3)费用的涣散及削减使得企业列支愈加便利,也使得企业愿意承受。
从张教师这一方来说,收入能够增多是最好的成果,并且由于该教师在外讲课时机较多,假如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添加额则是十分可观的数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常常遇到供给劳务服务的时机,这时签定合同方法不同或许会带来不同的作用,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必定的影响,因此对合同的缔结方法进行必要的规划组织就具有适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来说,缔结合一起能够从以下几个视点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职责归于企业一方,由于这样能够削减个人劳务酬劳应交税所得额,一起又不会添加企业额外担负。
(2)假如或许的话,能够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回去做,这样就能够使每次的应交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劳务酬劳所得实践适用的是三级超量累进税率。在这种状况下,相对少的应交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今后,比兼并交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3)必定要留意在合同上用条款阐明税款由谁付出,税款付出方不同,终究得到的实践收益也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