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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6:28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那么,仓储合同收效的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仓储合同收效的要件有哪些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标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给仓储物的现实进行承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许盖章的仓单阐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作法令效能。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许盖章由保管人挑选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含必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则,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间,存货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符号,贮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肯定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作相应的证券效能。其他四项归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令的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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