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旧城改造协议还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3:35[案情]1998年12月,某市政府为施行其在A路地段旧城改造工程,建立“A地段旧城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1999年6月1日,指挥部办公室与某房产公司签定了A路地段旧城改造10号地块房地产开发协议,协议载明:房产公司承当A路地段10号地块房地产开发使命,指挥部办公室施行10号地块的拆迁安置作业,并和谐处理留传对立,房产公司按标定计划向指挥部办公室供给拆迁代办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造费831万余元;房产公司如不能按协议交给价款,指挥部办公室有权中止批阅房产公司新开工项目或回收土地运用权,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收取利息,对所欠资金还要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或回收土地运用权。
当日,房产公司又与市疆土管理局签定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房产公司作为A路西侧10号地块的中标者,应当在合同签定后20日内付出结束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34万余元。上述两份协议签定后,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疆土管理局向房产公司交给了10号地块,房产公司在该地段进行了房地产开发运营,并先后于1999年7月和2000年9月领取了相关的土地运用权证。
2000年11月3日,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吊销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吊销后的正常作业转由市建造局承当,授权建造局担任A路17个地块开发商欠缴的部分地价款的收取作业。2003年1月,房产公司仅先后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建造局付出了485万元拆迁建造款,尚欠392万元。市建造局屡次催缴不成,只得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付出违约拖欠的拆迁建造费和地价款。
[判定]法院审理以为,市政府在A路地段施行旧城改造工程,并建立旧城改造指挥部,向全市施行公开招标,房产公司为10号地块的中标者,先后与指挥部、疆土管理局自愿签定了开发协议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其内容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开发协议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用。建造局作为被授权人,有权向房产公司建议拖欠的地价款。因房产公司拖延付出地价款,建造局要求其承当逾期付款利息,契合两边约好,应予支撑。遂判定房产公司按约付出拖欠拆迁代办费、市政公用设施建造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计392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房产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剖析]此案中,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A路地段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是否是合格的合同主体?房产公司上诉称,指挥部办公室系市政府建立的暂时组织,而非常设组织,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文件,指挥部承当的功能是加强A路地段旧城改造作业的组织领导和和谐作业,而非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详细的事务性作业。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详细作业,只能由疆土、建造、环保等部分详细施行和承当,而不能由指挥部办公室来承当。因而,指挥部办公室民事主体不适格,其与房产公司签定的协议应为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