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没有划分责任,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21:04
交通事端在某些时分是可以被确定为工伤的,这首要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那么在交通事端没有区分职责,伤者能不能恳求工伤确定?下文听讼小编为咱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交通事端没有区分职责,能不能恳求工伤确定
法令剖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矩:“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详细到本案中,杜某某是第三人公司员工、鄙人班途中发作事端、因交通事端受损伤三个要件已获承认。杜某某在此次事端中承当职责的程度。员工在交通事端中承当职责的程度,需结合员工在事端中的差错程度和对事端结果所发作的效果等因从来进行区分。关于一般性质的交通事端,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根据交警部分作出的事端职责确定来作为工伤确定的根据,但本案中交警部分并未就杜某某所发作的单独交通事端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在此景象下,上诉人聊城市人社局以被上诉人无根据证明杜某某在事端中不承当首要职责为由,作出了不予工伤确定的决议。
按照举证规矩,上诉人已然清晰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就应供给证明其决议正确合法的根据,也即承当供给杜某某在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或许悉数职责根据根据的举证职责。本案中,上诉人在没有满足根据证明杜某某承当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书》,属首要根据不足。
咱们把相似于本案中上诉人聊城市人社局直接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的行为归于“活跃不作为”的景象。实践中在处理相似的工伤确定恳求时,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更多地采取了“消沉不作为”的应对方法,其往往会以没有相关定见确定系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为由而长期间断工伤确定程序。假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矩,要求工伤确定恳求人等候或许恳求交警部分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那么案子必定会被无限期地延迟下去。上述两种景象关于居于弱势位置的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亦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完成。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上述不予确定或许间断确定程序行为的原因,仍源于对《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不确定工伤或许不视同工伤特别景象的举证职责分配问题的过错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矩特别景象下不能确定工伤或许不视同工伤,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可以供给证明相关否定性的特别景象存在的根据作为条件的,此种景象下的举证职责不该该由工伤确定的恳求者承当。在此类案子中,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已然确定了在事端过程中存在扫除工伤确定的特别景象,那么就必须供给可以证明存在特别景象的根据,不然不能以未出具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为由而不予确定或许延迟确定。
在交警部分未作出事端职责确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活跃履职,结合相关现实根据对员工在事端中承当的职责程度作出衡量判别。必要时也可引进第三方专业组织的断定定见来作为根据,并据此作出工伤确定与否的决议,而非简略地向恳求人下达补正交通事端职责书告诉,要求恳求人供给员工在事端中不负事端首要职责的证明。
在没有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事端员工在事端中所承当的职责程度所作出的判别带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色,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时应确定行政机关的此种确定属依法行使自在裁量权的领域,检查界点应限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是否进行了彻底程度的履职。榜首,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不作为类的案子,除非事端职责程度确至显着可断定之程度以至于法官足以坚信社会保险部分有推诿渎职之嫌,人民法院一般均宜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从头调查核实基础上作出工伤确定决议,以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决断权;第二,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根据实行工伤确定法定职责之需求,在充沛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存在员工负首要职责或许悉数职责之景象,从而清晰地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此刻人民法院所进行的检查亦应慎重抑制,而不得容易推翻行政机关的决议。
案情简介
杜某某生前是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月4日清晨1时30分左右,杜某某鄙人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因为雪后路面结冰不小心跌倒,后于清晨2时50分左右被送往医院救治。1月8日经抢救无效逝世,逝世原因被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杜某某发作交通事端后,交通警察部分未出具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杜光峰(杜某某之子)及凤祥公司别离以杜某某下班途中因事端逝世为由向山东省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2013年2月5日,聊城市人社局作出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号《不予工伤确定决议书》,以恳求人未能供给证明杜某某事端职责的相关根据为由决议不予工伤确定。苏秀兰(杜某某之妻)、杜光峰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聊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确定决议。
法院审理及判定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工伤确定决议确定现实不清,根据不足,依法应予吊销。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矩,判定吊销被告的不予工伤确定决议。
聊城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中院经审理以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矩,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本案中,杜某某鄙人班途中骑电动车跌倒致死,被上诉人因而提起工伤确定恳求。尽管没有交警部分出具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但上诉人也并未能供给根据证明杜某某负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能供给相应根据为由而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实际上等同于推定杜某某在交通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或许悉数职责,此种推定并没有现实根据。上诉人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属确定现实不清、根据不足,依法应予吊销,原审法院判定吊销并无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矩,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端没有区分职责,能不能恳求工伤确定
法令剖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矩:“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详细到本案中,杜某某是第三人公司员工、鄙人班途中发作事端、因交通事端受损伤三个要件已获承认。杜某某在此次事端中承当职责的程度。员工在交通事端中承当职责的程度,需结合员工在事端中的差错程度和对事端结果所发作的效果等因从来进行区分。关于一般性质的交通事端,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根据交警部分作出的事端职责确定来作为工伤确定的根据,但本案中交警部分并未就杜某某所发作的单独交通事端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在此景象下,上诉人聊城市人社局以被上诉人无根据证明杜某某在事端中不承当首要职责为由,作出了不予工伤确定的决议。
按照举证规矩,上诉人已然清晰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就应供给证明其决议正确合法的根据,也即承当供给杜某某在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或许悉数职责根据根据的举证职责。本案中,上诉人在没有满足根据证明杜某某承当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书》,属首要根据不足。
咱们把相似于本案中上诉人聊城市人社局直接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的行为归于“活跃不作为”的景象。实践中在处理相似的工伤确定恳求时,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更多地采取了“消沉不作为”的应对方法,其往往会以没有相关定见确定系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为由而长期间断工伤确定程序。假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矩,要求工伤确定恳求人等候或许恳求交警部分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那么案子必定会被无限期地延迟下去。上述两种景象关于居于弱势位置的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亦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完成。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上述不予确定或许间断确定程序行为的原因,仍源于对《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不确定工伤或许不视同工伤特别景象的举证职责分配问题的过错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矩特别景象下不能确定工伤或许不视同工伤,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可以供给证明相关否定性的特别景象存在的根据作为条件的,此种景象下的举证职责不该该由工伤确定的恳求者承当。在此类案子中,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已然确定了在事端过程中存在扫除工伤确定的特别景象,那么就必须供给可以证明存在特别景象的根据,不然不能以未出具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为由而不予确定或许延迟确定。
在交警部分未作出事端职责确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活跃履职,结合相关现实根据对员工在事端中承当的职责程度作出衡量判别。必要时也可引进第三方专业组织的断定定见来作为根据,并据此作出工伤确定与否的决议,而非简略地向恳求人下达补正交通事端职责书告诉,要求恳求人供给员工在事端中不负事端首要职责的证明。
在没有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事端员工在事端中所承当的职责程度所作出的判别带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色,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时应确定行政机关的此种确定属依法行使自在裁量权的领域,检查界点应限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是否进行了彻底程度的履职。榜首,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不作为类的案子,除非事端职责程度确至显着可断定之程度以至于法官足以坚信社会保险部分有推诿渎职之嫌,人民法院一般均宜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从头调查核实基础上作出工伤确定决议,以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决断权;第二,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根据实行工伤确定法定职责之需求,在充沛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存在员工负首要职责或许悉数职责之景象,从而清晰地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此刻人民法院所进行的检查亦应慎重抑制,而不得容易推翻行政机关的决议。
案情简介
杜某某生前是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月4日清晨1时30分左右,杜某某鄙人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因为雪后路面结冰不小心跌倒,后于清晨2时50分左右被送往医院救治。1月8日经抢救无效逝世,逝世原因被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杜某某发作交通事端后,交通警察部分未出具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杜光峰(杜某某之子)及凤祥公司别离以杜某某下班途中因事端逝世为由向山东省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2013年2月5日,聊城市人社局作出聊人社工伤阳(2013)500**号《不予工伤确定决议书》,以恳求人未能供给证明杜某某事端职责的相关根据为由决议不予工伤确定。苏秀兰(杜某某之妻)、杜光峰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聊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确定决议。
法院审理及判定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工伤确定决议确定现实不清,根据不足,依法应予吊销。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矩,判定吊销被告的不予工伤确定决议。
聊城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中院经审理以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矩,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本案中,杜某某鄙人班途中骑电动车跌倒致死,被上诉人因而提起工伤确定恳求。尽管没有交警部分出具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但上诉人也并未能供给根据证明杜某某负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能供给相应根据为由而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实际上等同于推定杜某某在交通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或许悉数职责,此种推定并没有现实根据。上诉人作出不予工伤确定决议属确定现实不清、根据不足,依法应予吊销,原审法院判定吊销并无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矩,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