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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2:49

依据企业管帐准则规则,依照企业兼并中参加兼并的各方在兼并前及兼并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终究操控,在进行管帐处理时,企业兼并应分为同一操控下的企业兼并及非同一操控下的企业兼并别离考虑。
企业兼并的管帐处理
“管帐准则第20号”按参加兼并的各方在兼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终究操控将企业兼并分为同一操控下的企业兼并和非同一操控下的企业兼并,别离采纳不同的管帐处理准则。
1、同一操控下企业兼并的管帐处理
同一操控下的企业兼并是指参加兼并的各方在兼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终究操控且该操控并非暂时性的。该办法下,从终究操控方的视点,是集团成员内部的权益的从头结合,不会形成企业集团全体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其管帐处理办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兼并方在企业兼并中获得的被兼并方的各项财物、负债按被兼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兼并方付出的对价与获得被兼并方净财物份额的差额不发作商誉或损益,应调整兼并方的所有者权益,首要调整本钱公积,本钱公积的余额缺乏冲减的,再冲减留存收益。
2、非同一操控下企业兼并的管帐处理
非同一操控下的企业兼并是指参加兼并的各方在兼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终究操控。非同一操控下的企业兼并,实践是一种购买行为,在购买日获得对其他参加兼并企业操控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加兼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采纳购买法的管帐处理办法。购买方的购买本钱与获得被购买方的各项财物、负债均按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兼并本钱与获得被兼并方净财物公允价值的差异分两种状况处理,前者大于后者时确以为商誉,前者小于后者时确以为当期损益。
企业兼并的税收处理
“财税59号文”对企业兼并的所得税处理做了明确规则,税务处理区别不同条件别离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则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
1、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应税兼并”,“财税 59 号文”规则,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以外,企业兼并的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1)兼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承认承受被兼并企业各项财物和负债的计税根底。
(2)被兼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兼并企业的亏本不得在兼并企业结转补偿。
对兼并企业来说,是一种对价付出行为,除了非现金财物付出需视同出售触及税收事项外,一般不触及税收事项。接纳的财物、负债以公允价值为计税根底。
对被兼并企业来说:因为企业财物被兼并搬运,被兼并企业及其股东应按企业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亏本不得结转给兼并企业补偿。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 〕60 号)(以下简称“财税 60 号文”)的规则:“企业重组中需求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买卖价格,减除财物的计税根底、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款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2、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免税兼并”,“财税59号文”第五条规则,企业重组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
(1)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且不以削减、革除或许推延交纳税款为首要意图。
(2)被收买、兼并或分立部分的财物或股权份额契合本告诉规则的份额。
(3)企业重组后的接连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财物本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买卖对价中触及股权付出金额契合本告诉规则份额。
(5)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付出的原首要股东,在重组后接连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得的股权。
该文件第六条第(四)项一起规则:在契合第五条规则条件前提下的企业兼并,当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兼并发作时获得的股权付出金额不低于其买卖付出总额的85% ,以及同一操控下且不需求付出对价的企业兼并,能够挑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
对兼并企业来说:兼并企业除少数非钱银性质的非股权付出额依照视同出售计缴所得税外,基本上无涉税事项;兼并企业承受被兼并企业财物和负债的以被兼并企业的原有计税根底承认;被兼并企业兼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兼并企业继承;可在必定限额内补偿被兼并企业的亏本,其限额= 被兼并企业净财物公允价值×到兼并事务发作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对被兼并企业来说:被兼并企业股东获得兼并企业股权的计税根底,以其原持有的被兼并企业股权的计税根底承认;被兼并企业对股权付出部分不承认悉数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不核算交纳所得税,但对非股权付出部分需核算所得税;被兼并企业兼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兼并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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