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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评定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0:12
依据《反不合理竞争法
反不合理竞争法》的规则,下列15项行为归于不合理竞争行为:
1.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
2.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3.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
4.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假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5.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不合理手法从事商场买卖,危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许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运营者,不得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以架空其他运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不得乱用行政权力,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运营者的产品,约束其他运营者合理的运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不得乱用行政权力,约束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商场,或许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商场。
8.运营者不得选用资产或许其他手法进纳贿赂以出售或许购买产品。在帐外私自给予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回扣的,以纳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在帐外私自收受回扣的,以纳贿论处。运营者出售或许购买产品,能够以明示办法给对方扣头,能够给中间人佣钱。运营者给对方扣头、给中间人佣钱的,有必要照实入帐。承受扣头、佣钱的运营者有必要照实入帐。
9.运营者不得运用广告或许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分、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广告的运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许应知的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
10.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隐秘: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3)违反约好或许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隐秘,视为商业隐秘。本条所称的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11.运营者不得以架空对手为意图,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归于不合理行为:
(1)出售鲜活产品:
(2)处理有效期限行将到期的产品或许其他积压的产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出售产品。
12.运营者出售产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志愿搭售产品或许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运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出售:
(1)选用谎报有奖或许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的诈骗办法进行有奖出售;
(2)运用有奖出售的手法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
(3)抽奖式的有奖出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越五千元。
14.运营者不得伪造、分布虚伪现实,危害竞争对手的商业诺言、产品名誉。
15.投标者不得勾通投标,举高标价或许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投标者不得彼此勾通,以架空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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