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在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9:39
【质押与典当的差异】典当、质押与留置的特色
1、典当,指债款人对债款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款担保的产业,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以该产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典当的特色:典当产业不移转占有,建立典当,典当物仍由债款人或第三人(典当人)占有。典当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款人不实行债款为条件。
2、质押,指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凭据移送债款人占有,以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以该产业折价或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色:债款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供给动产的债款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一切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款人不实行债款为条件。
质押包含: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的差异: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
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力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力。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法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给质物;权力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款设质,将设质状况告诉债款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挂号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完成方法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力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位置,行使出质人的权力。
典当与质押的差异:
(1)、典当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力。
(2)、典当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能够自愿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当事人不用处理质押挂号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
(4)、当事人处理典当挂号的,挂号部分为典当物的相应管理部分;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处理出质挂号。
(5)、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典当人洽谈以典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款。
典当与质押的共同点:
(1)、典当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典当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定典当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好,当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典当物或质物的一切权搬运为典当权人或质权人一切,
(4)、典当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分处理挂号的规则,
(5)、典当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处理挂号的,典当合同与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6)、典当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一起消除。
(7)、典当权因典当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典当产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产业。
(8)、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和完成典当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完成质权的费用。
(9)、典当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越债款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越债款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补足。
(10)、不管典当或质押,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都享有对该典当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在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在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款。
(12)、典当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因为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典当人可用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子使用权等权力设定典当;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1、典当,指债款人对债款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款担保的产业,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以该产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典当的特色:典当产业不移转占有,建立典当,典当物仍由债款人或第三人(典当人)占有。典当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款人不实行债款为条件。
2、质押,指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凭据移送债款人占有,以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以该产业折价或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色:债款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供给动产的债款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一切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款人不实行债款为条件。
质押包含: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的差异: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
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力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力。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法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给质物;权力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款设质,将设质状况告诉债款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挂号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完成方法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力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位置,行使出质人的权力。
典当与质押的差异:
(1)、典当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力。
(2)、典当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能够自愿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当事人不用处理质押挂号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
(4)、当事人处理典当挂号的,挂号部分为典当物的相应管理部分;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处理出质挂号。
(5)、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典当人洽谈以典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款。
典当与质押的共同点:
(1)、典当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典当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定典当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好,当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典当物或质物的一切权搬运为典当权人或质权人一切,
(4)、典当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分处理挂号的规则,
(5)、典当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处理挂号的,典当合同与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6)、典当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一起消除。
(7)、典当权因典当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典当产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产业。
(8)、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和完成典当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完成质权的费用。
(9)、典当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越债款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越债款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补足。
(10)、不管典当或质押,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都享有对该典当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在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在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款。
(12)、典当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因为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典当人可用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子使用权等权力设定典当;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