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21:57
偷税罪是指负有交税职责和扣缴职责的人或企事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成心违背国家税收法规, 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 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 应当交纳的税款,而且到达法定偷税数额或许是又偷税的行为。
偷税罪的违法构成:
偷税罪的违法主体。违法主体是指施行了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当刑事职责的自然人或单位。偷税罪的违法主体是特别主体,即交税人、扣缴职责人。
偷税罪的违法片面方面。违法片面方面是指刑法规则的建立违法有必要具有的违法主体对其施行的损害行为及其损害成果所持的心思情绪。
偷税罪的违法客体。违法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维护的,为违法行为所损害的社会主义联系。偷税罪的违法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偷税罪的违法客观方面。违法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则的违法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
偷税罪的立案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的有关规则,交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交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分2次以上,又偷税的。
关于偷税罪的量刑:
偷税罪,是指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成心违背税收法规、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缴交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以“躲避缴交税款罪”替代了本来的“偷税罪”。“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然后更科学、更全面。这也表现了我国法治的前进。
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规则: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职责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施行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职责;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