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8:11
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本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办理次序和公私产业全部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资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欺诈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方式:
(1)以虚拟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
(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儿所称的收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据的金融收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含土地运用权证、房子全部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用证明文件。
(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
(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这儿所说的其他办法,是指在签定、实行经济合同过程中运用的上述四种办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法、以骗得合同约好的由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资产为意图的全部手法。
行为人只需施行上述一种欺诈行为,便可构本钱罪。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意图。
1.本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办理次序和公私产业全部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资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欺诈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方式:
(1)以虚拟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
(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儿所称的收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据的金融收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含土地运用权证、房子全部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用证明文件。
(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
(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这儿所说的其他办法,是指在签定、实行经济合同过程中运用的上述四种办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法、以骗得合同约好的由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资产为意图的全部手法。
行为人只需施行上述一种欺诈行为,便可构本钱罪。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资产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