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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9:58
发布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第38号)《个体工商户称号挂号处理办法》现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局长:周伯华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个体工商户称号挂号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称号的挂号处理,标准个体工商户称号的运用,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维护个体工商户称号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能够不运用称号。个体工商户决议运用称号的,该称号的挂号注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称号的挂号处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担任本区域个体工商户的称号挂号处理工作。县(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处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称号的挂号机关。挂号机关能够托付工商行政处理所以挂号机关名义处理个体工商户称号挂号。第四条  挂号机关有权纠正已挂号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称号,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挂号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称号。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议运用称号的,应当向挂号机关提出请求,经核准挂号后方可运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运用一个称号。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称号由行政区划、字号、职业、组织形式顺次组成。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称号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地点县(市)和市辖区称号。行政区划之后能够缀以个体工商户运营场所地点地的城镇、大街或许行政村、社区、商场称号。第八条  运营者名字能够作为个体工商户称号中的字号运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意义的在外。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称号中的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运营活动内容或许运营特色,其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职业类别称号或详细运营项目。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称号组织形式能够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运用“企业”、“公司”和“农人专业合作社”字样。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称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风俗的;(三)或许对大众形成诈骗或许误解的;(四)外国国家(区域)称号、世界组织称号;(五)政党称号、党政军机关称号、群众组织称号、社团组织称号及其简称、部队编号;(六)“我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字词;(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语言文字;(九)法令、法规规则制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请求处理称号挂号,运营范围触及挂号前置答应的,应当请求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人应当以挂号机关核准的称号报送有关部分处理前置批阅手续。运营范围不触及前置答应,能够请求称号预先核准,也能够与个体工商户建立或许改变挂号同时请求处理。挂号机关处理称号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请求个体工商户称号预先核准,应当由请求人或请求人托付的代理人向运营场所地点地的挂号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个体工商户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二)运营者的身份证明;(三)运营者托付代理人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托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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