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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9:10
关于刑事案子,人民法院是需求依据案子的真实情况,公平作出判定的。关于一审判定,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能够口头或许书面方式提出上诉的。那么,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览,希望对您有用。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要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子,不得以任何理由加剧被告人的惩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别准则,其意图在于实在保证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力,不管上诉理由是否妥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定或情绪欠好而在二审判定中加剧原判惩罚。
二、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子,二审法院审理后承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剧被告人惩罚。
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子,二审法院审理后承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则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现实查明后,假如没有改动原判确认的现实,也不该加剧被告人的惩罚。一起,二审法院不能托言现实不清、依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子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剧被告人的惩罚。
上诉不加刑准则准则,便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要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子,不得以任何理由加剧被告人惩罚的审判准则,是二审法院有必要恪守的准则之一。根本起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上诉而遭致晦气的结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辅导;和进步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此项准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效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许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子,不得加剧被告人的惩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许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则的约束。”《法院解说》第257条对此规则进行了进一步解说。尤其是该条第1款第5项明确规则:“对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但判处的惩罚畸轻,或许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子,不得吊销第一审判定,直接加剧被告人的惩罚或许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从头审理。有必要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定、裁决收效后,依照审判监督从头审判。”这是上诉不加刑准则的根本意义。便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要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子,不得以任何理由加剧被告人惩罚的审判准则。也便是说关于被告人或许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子,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议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定更轻的惩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定更重的惩罚,也上诉不加刑准则不得变相加剧被告人的惩罚。在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准则首要表现在:
(1)同一刑种,不得加剧惩罚的数量;
(2)不得改动惩罚履行的办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延期履行改为当即履行;
(3)不得在主刑上添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关于构成数罪并罚的上诉案子,既不能加剧决议履行的惩罚,也不能在履行原惩罚不变的情况下,加剧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惩罚;
(6)不得加剧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惩罚。
刑事诉讼法规则上诉不加刑的根本起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上诉而遭致晦气的结果。意图在于保证和发挥上诉准则的效果,使正确的判定得以保持,过错的判定得到纠正。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子,不得加剧被告人的惩罚。这一规则首要考虑到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意图在于声明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恳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从头审判改动一审法院的过错判定,希望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予以弛刑或许从轻科罪或许宣告无罪。假如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经过从头审理,加剧了被告人的罪名和惩罚,则有违上诉人上诉的初衷,必定添加上诉人在上诉时的思想顾虑;乃至不敢提出上诉,即便明知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也或许因惧怕第二审法院也有或许加剧惩罚,而抛弃这一诉讼权力。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加剧被告人的惩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许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则不受上诉不加刑的约束。由于超出了仅有被告人一方的约束规模,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或许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或许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或许自诉人的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加剧被告人的惩罚。可是,假如人民检察院以为第一审法院所判惩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惩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上诉不加刑准则的约束,不得加剧被告人的惩罚。上诉不加刑准则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因忧虑加剧惩罚而不肯或不敢提出上诉的思想顾虑,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位置不会因上诉而恶化,以便其充沛行使法令所赋予的辩护权。上诉不加刑也有利于进步审判质量,很多的刑事案子经过上诉,能够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作业的监督和辅导,进步办案水平。上诉不加刑的准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子有必要恪守的准则,不能为了加剧被告人的惩罚,而将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沛的案子,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而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准则与行政诉讼中的“不加剧处分”准则是以诉讼合理性为根底,以消除“官本位”的心思,纠正过错为意图而树立起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上诉不加刑准则之间的联系有着自己的特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彼此相等的联系,并存在相逆的利益。与此比较,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就没有这种相等且相逆的联系。因而,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准则并不能与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剧”准则及行政诉讼中的“不加剧处分”准则同等,更不能将各项准则交织运用。
上诉不加刑准则开始产生于资产阶级抵挡封建专制准则的需求,它的理论根底首要在于:刑事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利益,诉讼过程中申述方代表的国家公权与被告私权首要是人身自由权的极不对称;以及刑事诉讼触及社会个别人身自由权的极点重要性。为了取得一种纠正的平衡,现代社会继一审程序对被告人适用无罪推定准则之后,在二审程序对刑事被告人适用的又一特别保护准则。上诉不加刑准则,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品,现已为国际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承认。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经过屡次重复评论,才于1979年终究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准则,使其成为二审法院有必要恪守的准则之一。这一准则以立法的方式得到了终究确实认,在法令实践操作中也有必要恪守。在法令实践过程中,上诉不加刑准则确实也如立法者们所想象的那样,发挥了必定的积极效果。上诉不加刑准则在我国法令体系及司法结构尚待树立与健全的初期,经过放宽上诉条件,添加刑事审判的环节等方面,对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平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令施行的严肃性等起到过重要的效果。跟着社会法治环境的改进以及社会要素的改变,关于上诉不加刑准则应该进行进一步的变革与完善。近几年来,我国在中共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种种法令法规与方针,大力加强了法治环境的建造,司法组织得以树立和完善,司法部队得以培育和训练。特别是经过了一系列的司法变革,加快了我国的社会法治化进程。在当今的法令实践中,我国法令愈加合理与完善,法令施行的操作性也更强、更合理。在专业化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积极参与下,刑事案子的质量愈加趋于保证化,极大地保护了法令的公平与公平。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上诉不加刑准则是刑事诉讼特有的准则,是为了保证被告人的上诉权力,一起能够对一审人民法院起到监督的效果,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剧其惩罚。假如你有其他问题,能够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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