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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伤认定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7:21
吉林市工伤承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能够作为请求人,提出工伤承认请求或许视同工伤承认请求(以下称工伤承认请求)。请求工伤承认应当依照《法令》第十七条规则的时限,向统筹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
第十四条 员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触摸职业病损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确诊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提出工伤承认请求。
第十五条 请求人提出工伤承认请求时,应当填写工伤承认请求表并附以下资料:
(一)员工的居民身份证;
(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作合同或许其他树立劳作联系的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员工受损伤时初诊确诊证明书,或许依法承当职业病确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职业病确诊判定书)。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承认劳作联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作争议的时刻不计算在工伤承认的时限内。
第十六条 请求人提出工伤判定请求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还应当别离提交相应依据资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应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员工逝世的,提交逝世证明;员工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判定。
(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作业时刻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提交事端的相关依据资料。
(四)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因为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提交公安部分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定或许其他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分的证明或许相关部分的证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的证明;不归于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理的,提交相关部分的证明。
(七)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逝世证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提交民政部分或许其他相关部分的证明。
(九)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新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诊证明。
第十七条 发作应承认或视同工伤景象2人以下逝世的,请求工伤的单位、工会组织或员工的直系亲属,自发现员工逝世时24小时内或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送至医院抢救之时起24小时内,必须向统筹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陈述。
第十八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依据医疗确诊证明书,承认工伤员工的损伤部位或许职业病称号。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作能力判定承认后,同时列入损伤部位。
第十九条 经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承认为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作为工伤员工享用待遇的凭据。《工伤证》由工伤员工自己保管。
第二十条 工伤承认请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由法院宣告逝世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后提出请求的;
(二)不归于统筹地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统辖的;
(三)受损伤人员是用人单位聘任的离退休人员或许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归于《法令》第六十三条规则景象的。
对不予受理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书面奉告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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