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权利的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3:00当今中国的法令体系中,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都有一般公民作为诉讼署理人或辩护人的法令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许所在单位引荐的人、经公民法院答应的其他公民,都能够被托付为诉讼署理人。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8条也规则: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许当事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能够托付其他公民为诉讼署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公民团体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关于公民作为民事诉讼署理人的署理权力,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则:署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署理人有权查询诉讼依据,能够查阅本案有关资料。
关于作为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其他权力,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则:辩护律师自公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公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
辩护律师自公民法院受理案子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护人经公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和通讯。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条规则:公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资料提供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其他辩护人经公民法院允许,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资料……。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查看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2条规则: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则,在侦查阶段,律师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和需求能够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子现已侦查完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公民检察院、公民法院不派员在场;该规则第13条规则: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按照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的程序,能够到公民法院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资料,同被告人会晤、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