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延期的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9:46
【案情】
2007年,原告曹某与被告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约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号商品房,含花园在内价款共2330081元;商品房于2008年年末前交给,逾期交房超越30日后,自本合同规则的最终交给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践交给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交房款0.21‰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如期付出了悉数房款。2008年9月,本案商品房在内的小区通过了归纳检验。2008年12月,被告告诉原告收房,因花园一角没有围合,原告回绝收房。2010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回复一份,称对原告的隶属花园未能完好交给表示歉意,并催促原告赶快处理交给手续并赞同原告进行房子装饰,原告仍以花园面积短少为由回绝接纳。2011年3月,被告向原告宣布交给告诉,称花园已围好,请赶快处理交给手续。2011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交给了房子及花园。两边就本案胶葛洽谈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408090.39元(以房子总价款2330081元为基数、以每日0.21‰自2009年1月1日核算至2011年4月14日)。
【审理】
丹徒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原告按照约好交给了房款,被告应按照约好交给房子及花园,被告在交给期限届满前未完好交给花园,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商品房的交给没有违约,花园的未完好围合亦不影响房子的交给,原告建议以已付出总价款为基数核算违约金,无现实依据。花园的逾期交给违约责任以花园价款为基数核算为宜,即433664×0.21‰×834天=75951.9元。依据相关法令规则,判定由被告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违约金75951.9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应当遵从公正准则确认各方的权利责任,某公司在2008年告诉曹某交给房子时,该房子现已检验合格能够交给,未能交给部分仅为花园一角,对涉案房子自身的运用并不存在本质影响,曹某建议以房子和花园的总价款核算违约金偏高。原审法院酌情以花园价款为基数核算违约金,与某公司的违约景象相吻合,契合权利责任公正共同准则。依据相关法令规则,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近年来,因房地产商场的异军突起,房地产经济早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工业,在带来经济繁荣的一起,房地产开发、生意的各个环节却是胶葛频现,这些胶葛的发生,不断侵害着工业链终端顾客的合法权益。本案即为一例因开发商不能及时彻底交给而发生的商品房生意合同胶葛,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怎么核算?是以房子总价款作为核算基数还是以花园价款作为核算基数?本案中,某公司在约好的交给期限内,因花园一角未能围合仅能向曹某交给房子,不能交给完好的花园,归于当然的违约行为。而在2008年12月,某公司告诉曹某交给房子之时,房子自身现已具有交给条件,只是是因为花园一角没有围合无法交给导致违约,且不影响房子主体的适用,可视为某公司现已实行了合同约好的首要责任,依据权利责任相共同准则,以花园价款作为基础核算违约金较为公正合理。本案为往后商品房生意中开发商活跃实行合同责任建立了事例指引,为进一步标准房地产商场的生意次序供给了法令支撑,最终使顾客的权益得到实在保证。
2007年,原告曹某与被告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约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号商品房,含花园在内价款共2330081元;商品房于2008年年末前交给,逾期交房超越30日后,自本合同规则的最终交给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践交给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交房款0.21‰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如期付出了悉数房款。2008年9月,本案商品房在内的小区通过了归纳检验。2008年12月,被告告诉原告收房,因花园一角没有围合,原告回绝收房。2010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回复一份,称对原告的隶属花园未能完好交给表示歉意,并催促原告赶快处理交给手续并赞同原告进行房子装饰,原告仍以花园面积短少为由回绝接纳。2011年3月,被告向原告宣布交给告诉,称花园已围好,请赶快处理交给手续。2011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交给了房子及花园。两边就本案胶葛洽谈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408090.39元(以房子总价款2330081元为基数、以每日0.21‰自2009年1月1日核算至2011年4月14日)。
【审理】
丹徒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原告按照约好交给了房款,被告应按照约好交给房子及花园,被告在交给期限届满前未完好交给花园,属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商品房的交给没有违约,花园的未完好围合亦不影响房子的交给,原告建议以已付出总价款为基数核算违约金,无现实依据。花园的逾期交给违约责任以花园价款为基数核算为宜,即433664×0.21‰×834天=75951.9元。依据相关法令规则,判定由被告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违约金75951.9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应当遵从公正准则确认各方的权利责任,某公司在2008年告诉曹某交给房子时,该房子现已检验合格能够交给,未能交给部分仅为花园一角,对涉案房子自身的运用并不存在本质影响,曹某建议以房子和花园的总价款核算违约金偏高。原审法院酌情以花园价款为基数核算违约金,与某公司的违约景象相吻合,契合权利责任公正共同准则。依据相关法令规则,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近年来,因房地产商场的异军突起,房地产经济早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工业,在带来经济繁荣的一起,房地产开发、生意的各个环节却是胶葛频现,这些胶葛的发生,不断侵害着工业链终端顾客的合法权益。本案即为一例因开发商不能及时彻底交给而发生的商品房生意合同胶葛,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怎么核算?是以房子总价款作为核算基数还是以花园价款作为核算基数?本案中,某公司在约好的交给期限内,因花园一角未能围合仅能向曹某交给房子,不能交给完好的花园,归于当然的违约行为。而在2008年12月,某公司告诉曹某交给房子之时,房子自身现已具有交给条件,只是是因为花园一角没有围合无法交给导致违约,且不影响房子主体的适用,可视为某公司现已实行了合同约好的首要责任,依据权利责任相共同准则,以花园价款作为基础核算违约金较为公正合理。本案为往后商品房生意中开发商活跃实行合同责任建立了事例指引,为进一步标准房地产商场的生意次序供给了法令支撑,最终使顾客的权益得到实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