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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将土地流转后,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0:52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国家在公共利益需求的情况下,是能够对乡村团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乡村团体土地时,需求进行经济的补偿,那么农人将土地流通后,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归什么人?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农人将土地流通后,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归谁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是归被征收人的,而流通的土地是归乡村团体所有的,所以补偿款归乡村团体所有。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征收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缴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二、土地流通应留意的问题
1、农人利益问题。一是不能违反农人的志愿逼迫流通,流通的条件、方法、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议;二是土地流通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通前,不然流通将很难实施。
2、流通主体问题。一是采纳转包及交换方法的,不得向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通;二是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能够向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通,但由于这种流通方法使得流通方在承揽期内失去了土地承揽经营权,应当坚持“保险、稳重、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准则。
3、流通年限问题。除“四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签定的时刻不宜过长,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
4、流通土地的用处问题。有必要严格遵守《乡村土地承揽法》和《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则,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开展乡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犁地的农业用处。
5、流通合同签定问题。流通合同有必要运用政府一致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一起应当由承揽方或其书面托付的代理人签定;流通合同中要注明流通土地的鸿沟、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流通土地的用处等内容。
6、流通土地的边界问题。乡(镇)农经部分要在流通土地测量区分上严格把关,清晰土地界址,保证流通土地面积与流通合同面积相符,不留危险。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补偿款是归被征收人的,而流通的土地是归乡村团体所有的,所以补偿款归乡村团体所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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