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救济有什么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3:05
(一)吊销
吊销是指在其具有可吊销的景象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或依据请求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吊销,使其不发作法律效能,或消除已发作的法律效能,康复到违法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况。作出吊销决议后使行政行为失掉法律效能,因吊销而失掉法律效能意味着行政行为在被吊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一向受该行政行为的束缚。但并不能由此以为该行政行为在吊销之前现已实行部分当然有用,而是在许多景象下吊销的效能能够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吊销一般适用于合法要件残缺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程序要件残缺或程序显着不妥的能够吊销。
(二)承认违法
承认违法适用于下列景象:一是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但责令其实行已无实际含义;二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吊销的内容;三是行政行为不成立或无效。
(三)期限实行责任
期限实行责任适用于行政主体因程序上的不作为违法且责令其作为仍有含义的景象。
(四)改动
改动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适当而加以改动。行政行为的不适当,复议机关能够直接改动原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违法或不妥,能否直接改动的问题比较复杂,一般来说,仅行政程序上有瑕疵,复议机关是不能改动的。
吊销是指在其具有可吊销的景象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或依据请求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吊销,使其不发作法律效能,或消除已发作的法律效能,康复到违法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况。作出吊销决议后使行政行为失掉法律效能,因吊销而失掉法律效能意味着行政行为在被吊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一向受该行政行为的束缚。但并不能由此以为该行政行为在吊销之前现已实行部分当然有用,而是在许多景象下吊销的效能能够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吊销一般适用于合法要件残缺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程序要件残缺或程序显着不妥的能够吊销。
(二)承认违法
承认违法适用于下列景象:一是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但责令其实行已无实际含义;二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吊销的内容;三是行政行为不成立或无效。
(三)期限实行责任
期限实行责任适用于行政主体因程序上的不作为违法且责令其作为仍有含义的景象。
(四)改动
改动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适当而加以改动。行政行为的不适当,复议机关能够直接改动原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违法或不妥,能否直接改动的问题比较复杂,一般来说,仅行政程序上有瑕疵,复议机关是不能改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