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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否一定要征得军人的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8:24
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一定要征得武士赞同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这是关于非武士的现役武士爱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则。
在法律上对现役武士的给予特别的维护,既契合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也契合国家和公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则的适用条件包含:
(1)现役武士是指在中国公民解放军和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警籍)和军衔(警衔)的军官、战士和警官、警士,还包含戎行和武警的文职干部,不包含退役武士、复员武士、转业武士和在军事单位服务不具有军籍的员工。
(2)现役武士的爱人是指同现役武士实行了断婚登记手续,并收取了断婚证的人,与现役武士只是存在爱情、婚约或同居联系的不包含在内。
(3)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是指非武士一方向现役武士提出离婚的状况,如现役武士一方向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或许男女两边均为现役武士的离婚胶葛,按一般离婚胶葛处理。
(4)这一规则只适用于非武士一方向武士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于两边合意的离婚。
大约内容,具有了上述几个条件,也不能以为“非武士要求与武士离婚一定要征得武士赞同,武士不赞同离婚的,就决对不能判离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决裂,而不是武士或许其爱人的片面希望。
此外,假如两边均是武士而一方要求离婚,依照一般的离婚胶葛来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地点的团以上单位驻地的公民法院统辖,并由公民法院依照一般的离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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