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妻子举报前夫是否侵害妻子名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1:23
扼要案情:
2004年7月29日,被告沈阳今报社在第四版刊登了一篇题为“监犯狱中承受法律援助”的报导,报导中写明“刁荣忠入狱前是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基建预算员,1999年与妻子常红离婚。2002年,常红去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举刁荣忠收受贿赂5万元。…”该篇报导系被告田静超所写,之后刊登在被告沈阳今报上,但未与原告核实,被告田静超系被告沈阳今报社记者。报导刊登后,原告以为报导严峻失实,给其声誉权形成了危害,因与被告洽谈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经济及精力抚慰金50,000元。
剖析:
1、危害声誉权的职责的构成要件
危害声誉权案子作为一种侵权之诉,构成要件包含:行为人施行了凌辱、诋毁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以及形成行为人社会点评下降,也便是咱们一般所说的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声誉被危害的现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
2、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差错。是否形成原告声誉权受损
一般来讲,危害别人声誉权需有凌辱、诋毁的行为或走漏、宣扬别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行为作为现实根底。本案中,胶葛源自被告沈阳今报社的一篇报导而起,报导名为《监犯狱中承受法律援助》,实际上报社报导此篇文章的初衷并非要报导详细的人物和事情,而是要宣扬法律援助,由此在报导原告前夫承受法律援助时提及了原告与其前夫离婚的事,一起加上了原告去检察院告发其前夫收受贿赂的一句话。现被告对该篇报导部分失实没有贰言,但提出并未危害原告的声誉权,其观念是尽管报社在并未查实的情况下,在报导中提出是原告告发的其前夫,但检举犯罪嫌疑人是公民的责任,尽管报导中部分失实,但原告的社会点评并未因而下降,相反告发犯罪嫌疑人是值得赞誉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对原告声誉权的危害。而原告恰恰在此处体现的最为愤恨,原告提出恰恰是由于被告的这种失实报导,致使她身边的许多朋友对她改变了观点,咱们都因而以为她这个人人品值得置疑,在如今社会,离婚并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可是咱们现在都以为她由于离婚怀恨在心才去告发前夫的,都以为她这个人太狠毒了。
对照危害声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被告沈阳今报社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即宣布引起争议的文章,而该文章部分失实,应确定其存在差错。再来看,是否对原告的声誉权形成了危害呢?报社说的很对,告发犯罪嫌疑人是咱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应该是值得奖励的行为。这个道理原告也应该理解,为什么原告却因而如此大动干戈,起诉至法院不说,还一提及就满腔气愤呢?社会点评是摸不到、看不着的,作为任何一个人来讲,都需要去感知、领会并加上理性的剖析才行。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告发便是一种值得奖励的行为,这是无须质疑的。但联络到原告与文中的刁荣忠有夫妻关系在前,而文中告发行为在后,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就会把之后的告发行为与离婚联络在一起,也往往由此对原告的行为发生种种说法,对原告的为人提出种种疑问。尽管这并不是一种好的值得发起的社会风尚,但不能否定这是现实存在的。大众并不会超出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去点评一个人,相同,也不能超出大众的点评水平去起衡量一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对原告的声誉形成了危害。因而,应该确定被告危害原告声誉权的行为是建立的。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陈锐
2004年7月29日,被告沈阳今报社在第四版刊登了一篇题为“监犯狱中承受法律援助”的报导,报导中写明“刁荣忠入狱前是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基建预算员,1999年与妻子常红离婚。2002年,常红去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举刁荣忠收受贿赂5万元。…”该篇报导系被告田静超所写,之后刊登在被告沈阳今报上,但未与原告核实,被告田静超系被告沈阳今报社记者。报导刊登后,原告以为报导严峻失实,给其声誉权形成了危害,因与被告洽谈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经济及精力抚慰金50,000元。
剖析:
1、危害声誉权的职责的构成要件
危害声誉权案子作为一种侵权之诉,构成要件包含:行为人施行了凌辱、诋毁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以及形成行为人社会点评下降,也便是咱们一般所说的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声誉被危害的现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
2、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差错。是否形成原告声誉权受损
一般来讲,危害别人声誉权需有凌辱、诋毁的行为或走漏、宣扬别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行为作为现实根底。本案中,胶葛源自被告沈阳今报社的一篇报导而起,报导名为《监犯狱中承受法律援助》,实际上报社报导此篇文章的初衷并非要报导详细的人物和事情,而是要宣扬法律援助,由此在报导原告前夫承受法律援助时提及了原告与其前夫离婚的事,一起加上了原告去检察院告发其前夫收受贿赂的一句话。现被告对该篇报导部分失实没有贰言,但提出并未危害原告的声誉权,其观念是尽管报社在并未查实的情况下,在报导中提出是原告告发的其前夫,但检举犯罪嫌疑人是公民的责任,尽管报导中部分失实,但原告的社会点评并未因而下降,相反告发犯罪嫌疑人是值得赞誉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对原告声誉权的危害。而原告恰恰在此处体现的最为愤恨,原告提出恰恰是由于被告的这种失实报导,致使她身边的许多朋友对她改变了观点,咱们都因而以为她这个人人品值得置疑,在如今社会,离婚并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可是咱们现在都以为她由于离婚怀恨在心才去告发前夫的,都以为她这个人太狠毒了。
对照危害声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被告沈阳今报社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即宣布引起争议的文章,而该文章部分失实,应确定其存在差错。再来看,是否对原告的声誉权形成了危害呢?报社说的很对,告发犯罪嫌疑人是咱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应该是值得奖励的行为。这个道理原告也应该理解,为什么原告却因而如此大动干戈,起诉至法院不说,还一提及就满腔气愤呢?社会点评是摸不到、看不着的,作为任何一个人来讲,都需要去感知、领会并加上理性的剖析才行。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告发便是一种值得奖励的行为,这是无须质疑的。但联络到原告与文中的刁荣忠有夫妻关系在前,而文中告发行为在后,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就会把之后的告发行为与离婚联络在一起,也往往由此对原告的行为发生种种说法,对原告的为人提出种种疑问。尽管这并不是一种好的值得发起的社会风尚,但不能否定这是现实存在的。大众并不会超出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去点评一个人,相同,也不能超出大众的点评水平去起衡量一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对原告的声誉形成了危害。因而,应该确定被告危害原告声誉权的行为是建立的。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陈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