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单位临时工受贿的行为构成何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05:19
纳贿罪一般来说是国家作业人员才会成为违法主体,而企业单位中一般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纳贿罪的纳贿数量假如到达必定的数额就应当对其处分。那么,单位临时工能够成为纳贿罪吗?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帮忙。
案情简介:临时工使用职务讨取别人资产
2012年3月,某县城管局经过向社会揭露招聘的方法,在全县范围内招聘了16名作业人员,这些人员都没有编制,仅仅与城管局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吴某便是其间一员。吴某上班之后,首要担任县城辖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撤除作业。居住在县城的居民张某为了开早餐店,就在自己家门口私自建立了一个店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则,这归于违章建筑,吴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了张某家违章建立的店面,便找到张某,要求其送给自己5万元钱,不然立刻安排人员撤除张某违章建立的店面,后张某迫于无法给吴某送去5万元钱。后来县政府展开冲击违章建筑的专项收拾活动,张某建立的店面被撤除,后张某向县纪委揭发吴某索贿的行为而案发。
法院判定:构成纳贿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也便是说,纳贿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据此,“国家作业人员”这一身份是确定该罪的主体要件。又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作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作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作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作业人员论。
本案中吴某的身份归于城管局的合同工,也便是一般所说的“临时工”,并不是正式的行政或作业干部,可是,吴某行使的职权是县城辖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撤除”,这一项职权是具有公事行为性质,与一般的劳务行为是有差异的,所谓公事行为最重要的是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个是具有办理性;另一个是具有代表国家性。本案中吴某尽管没有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他受聘于城管局,实施对违章建筑查办、监督、办理等功能,归于帮忙政府的行政办理作业,应该归于“其他依法从事公事人员”,此刻应确定其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故吴某构成纳贿罪。
律师说法:三种定见不合
关于吴某的索贿行为怎样定性存在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吴某不构成违法。由于吴某索贿的行为并不契合纳贿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纳贿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吴某的身份并不是国家作业人员,其仅仅一个临时工身份,不契合纳贿罪的主体条件,依据罪刑法定准则“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则不处分”的要求,吴某不构成违法。
第二种定见以为,吴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对别人实施要挟,讨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本案中吴某知道自己并不是国家作业人员,还成心讨取张某5万元资产的行为,并对张某实施了要挟,宣称假如不送钱给自己,将会撤除张某的店面,张某迫于压力,只能送给吴某5万元,这些现实契合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构成。
第三种定见以为,吴某构成纳贿罪。由于纳贿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吴某尽管没有编制,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的身份,可是其从事的是对公共事务的办理作业,其作业具有“公事”性质,其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应当构成纳贿罪。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的纳贿罪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纳贿罪一般来说是应当由相关部分进行审理,假如是单位临时工的也应当承当相应的的违法行为比方一些惩罚办法。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