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6:37关于工伤员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同意免税的所得”的规则,现就工伤员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对工伤员工及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则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告诉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员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则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膳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恢复费用、辅佐用具费用、日子护理费等,以及员工因工逝世,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则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告诉自2011年1月1日起履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则予以交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