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佣人员遇交通事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7:57
我的一个街坊周某,前一阵子受某个单位的暂时招聘,进行其职责区内的扫雪清洁作业。可是不小心在整理路面时发作了交通事端。被撞成重伤,后送往医院抢救,身上多处骨折。随后周某的家人找到该单位,要求进行工伤补偿。可是该单位却以为周某归于暂时雇佣的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不同意进行工伤补偿。
周某及其家人在无法之下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补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补偿专家董作义律师接待了他们。在具体的了解相关案情之后,董作义律师给出了回答。以为周某应该确定为工伤,周某是用人单位暂时雇佣的员工,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两边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黄某生前是受用人单位的指使,在其组织的作业时间和作业地址进行打扫路面污泥,因发作交通事端而逝世,根据《关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的规则,两边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契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确定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员工“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周某是否构成劳作联系。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根据法令运用自己的劳作能力,在社会劳作过程中与用人单位构成的权利义务联系。劳作联系一经树立,则劳作者有必要遵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承受用人单位的办理,恪守其作业时间、地址、使命等组织,并恪守其规章制度。关于未签定劳作合同的暂时招聘的两边当事人是否构成劳作联系的确定,应当结合两边权利义务的实行状况判别其是否契合劳作联系的构成要件。
周某及其家人在无法之下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补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补偿专家董作义律师接待了他们。在具体的了解相关案情之后,董作义律师给出了回答。以为周某应该确定为工伤,周某是用人单位暂时雇佣的员工,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两边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黄某生前是受用人单位的指使,在其组织的作业时间和作业地址进行打扫路面污泥,因发作交通事端而逝世,根据《关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的规则,两边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契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确定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则,员工“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周某是否构成劳作联系。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根据法令运用自己的劳作能力,在社会劳作过程中与用人单位构成的权利义务联系。劳作联系一经树立,则劳作者有必要遵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承受用人单位的办理,恪守其作业时间、地址、使命等组织,并恪守其规章制度。关于未签定劳作合同的暂时招聘的两边当事人是否构成劳作联系的确定,应当结合两边权利义务的实行状况判别其是否契合劳作联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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