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7:44
在其位谋其事,辩解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署理,应当尽其所能的为被告人辩解。辩解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力,能够由自己或其署理人行使。那么,辩解人的职责是什么?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则: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28条也规则:律师担任刑事辩解人的,应当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辩解人的职责详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只能依据现实和法令进行辩解,不得捏造现实和曲解法令。辩解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必要一直坚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任何状况都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造口供、串供、假造、消灭依据或许要挟、诱惑证人供给不实依据。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则,我国辩解人的权力主要有:
1.辩解人有权依据现实和法令,独立进行辩解。辩解人依据自己对现实的确定和对法令的了解,独立进行辩解,其他任何机关,包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集体、个人,都无权干与。
2.会晤通讯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在审判阶段,辩解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现实的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通讯。
3.调查取证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而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其他辩解人则没有这项权力。
4.提出辩解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托付的人的定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托付的辩解人在检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托付人辩解。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子的审判阶段,辩解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曾经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在法庭调查阶段,辩解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向被告人提问;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对证人、判定人提问;法庭审理中,辩解人有权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法庭争辩阶段,辩解人能够就依据和案子状况发表定见而且能够和控方打开争辩。
7.经被告人赞同,提出上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则,被告人的辩解人,经被告人赞同,能够提出上诉。即辩解人经被告人赞同,有权对第一审没有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或裁决提出上诉。
8.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辩解人有权要求免除强制措施。
9.回绝辩解权。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则,回绝辩解的景象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绝辩解人持续辩解;另一种回绝辩解是指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使用律师供给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许托付人隐瞒现实的,律师有权回绝辩解或许署理。
10.署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述。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则: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28条也规则:律师担任刑事辩解人的,应当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辩解人的职责详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只能依据现实和法令进行辩解,不得捏造现实和曲解法令。辩解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必要一直坚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任何状况都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造口供、串供、假造、消灭依据或许要挟、诱惑证人供给不实依据。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则,我国辩解人的权力主要有:
1.辩解人有权依据现实和法令,独立进行辩解。辩解人依据自己对现实的确定和对法令的了解,独立进行辩解,其他任何机关,包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集体、个人,都无权干与。
2.会晤通讯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检察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在审判阶段,辩解律师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现实的资料,能够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通讯。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答应,也能够查阅、摘录、仿制上述资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晤、通讯。
3.调查取证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而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其他辩解人则没有这项权力。
4.提出辩解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托付的人的定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托付的辩解人在检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托付人辩解。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子的审判阶段,辩解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曾经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在法庭调查阶段,辩解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向被告人提问;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对证人、判定人提问;法庭审理中,辩解人有权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法庭争辩阶段,辩解人能够就依据和案子状况发表定见而且能够和控方打开争辩。
7.经被告人赞同,提出上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则,被告人的辩解人,经被告人赞同,能够提出上诉。即辩解人经被告人赞同,有权对第一审没有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或裁决提出上诉。
8.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辩解人有权要求免除强制措施。
9.回绝辩解权。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则,回绝辩解的景象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绝辩解人持续辩解;另一种回绝辩解是指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使用律师供给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许托付人隐瞒现实的,律师有权回绝辩解或许署理。
10.署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