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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8:03

发布部分: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作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作业病确诊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病确诊组织)和人员,有必要恪守《法令》和本方法。    第三条 作业病的确诊规模为国家发布的作业病。    第四条 医疗卫生组织具有下列条件,经市卫生局同意,能够承当作业病确诊作业:(一)有健全的作业病防治组织,并设有作业病门诊和专科病房;(二)具有5年以上的作业病专科医生3至4名,公共卫生医生和放射医生各1名,其间高级职称医生2至3名;(三)具有作业病确诊所需的仪器设备。作业病确诊组织有必要每两年向同意机关请求复核一次,到期未请求复核或许复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作业病确诊作业。    第五条 市作业病确诊判定委员会担任全市作业病确诊作业的技术指导和确诊咨询,并受理有争议的作业病确诊判定作业。市作业病确诊判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卫生局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疑似作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向作业病确诊组织请求确诊时,有必要供给患者作业史、作业场所有害要素及作业性健康检查成果等材料。作业病确诊组织应在受理确诊请求后的三个月内做出确诊定论。    第七条 作业病确诊组织在确诊作业中有必要实施团体确诊的准则,并严格执行作业病确诊规范和确诊规范。    第八条 作业病确诊书、作业病确诊专用章由市卫生局一致制造。    第九条 凡违背本方法规则的,依照《(北京市作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行政处分方法》予以处分。    相关法规:        第十条 本方法由市卫生局担任解说。    第十一条 本方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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