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事后补录病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23:42
医院事后补录病历应否承当补偿职责
一、只需存在差错,医疗机构就应承当补偿职责
依照本来《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则,医疗争议案子须经医疗判定委员会判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补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
2010年7月1日《侵权职责法》施行后,其第54条规则:“患者在医治活动中遭到危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补偿职责。”,该法的施行对医疗危害职责作出新的规则,“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当职责的前提条件。患者遭到危害,医疗机构只需有差错,就要承当补偿职责。
二、藏匿、回绝供给、假造、篡改、毁掉病历,推定院方有差错
曩昔,单个医疗机构往往采纳藏匿或许回绝供给与胶葛有关的病历材料,以及假造、篡改或许毁掉病历材料的方法来躲避职责。这种做法不只加重了医患敌对,也在必定程度上危害了法令的公平正义。
《侵权职责法》第58条规则:“患者有危害,因下列景象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差错:
(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医治标准的规则;
(二)藏匿或许回绝供给与胶葛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假造、篡改或许毁掉病历材料。”本条推定差错加大了医院的补偿职责,凡医疗机构藏匿或许回绝供给与胶葛有关的病历材料,以及假造、篡改或许毁掉病历材料,患者因而遭到危害的,法院就可以此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差错,并判定医疗机构承当职责。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病历有部分医师未在其所下医嘱处签名,主治医师在救治患者的一个小时内未在医治现场,但病历中却有其签名的医嘱,还有部分病历系被告医师事后补录,病历自身底子无法客观实在反映医治通过,那么其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根据的效能,也无法作为判定根据,所以应当确认该份病历存在假造景象,推定医院承当悉数职责。
2010年8月7日,惠某配偶的女儿因“严峻头晕、目炫”,经120急救车接诊至某医院处,先被组织入住保健科病区,次日下午转入重症监护室,后在急救室内逝世。惠某配偶以为被告在医治、护理以及抢救进程中发作严峻失误致原告之女逝世,给原告带来巨大苦楚,要求被告补偿医疗费、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经济丢失。医院持住院病历辩称其医治护理行为无差错,回绝补偿。原告以该院所持病历为虚伪病例为由,坚持要求该院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交的病历,有部分医师未在医嘱处签名,而病历中医嘱处签名的医治医师在救治患者的一个小时内却未在医治现场;有部分病历系医治医师事后补录,并一次性打印构成,该病历不能确保是对惠某配偶女儿医治、抢救进程的实在记载。
【审理】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病历材料系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确诊、医治状况全进程的记载和总结,是确认案子现实、明确职责的最重要根据,客观、实在、精确、及时、完好、标准是其本质要求,医院有必要依照相关法令规则实在、全面地记载对患者诊治的整个进程。但医院供给的病历存在瑕疵,其实在性不能确认。最终,法院推定医院对的医治行为存在差错,应对该患者逝世承当补偿职责,故判定医院补偿惠某配偶各项丢失合计40余万元。
一、只需存在差错,医疗机构就应承当补偿职责
依照本来《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则,医疗争议案子须经医疗判定委员会判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补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
2010年7月1日《侵权职责法》施行后,其第54条规则:“患者在医治活动中遭到危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补偿职责。”,该法的施行对医疗危害职责作出新的规则,“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是医方承当职责的前提条件。患者遭到危害,医疗机构只需有差错,就要承当补偿职责。
二、藏匿、回绝供给、假造、篡改、毁掉病历,推定院方有差错
曩昔,单个医疗机构往往采纳藏匿或许回绝供给与胶葛有关的病历材料,以及假造、篡改或许毁掉病历材料的方法来躲避职责。这种做法不只加重了医患敌对,也在必定程度上危害了法令的公平正义。
《侵权职责法》第58条规则:“患者有危害,因下列景象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差错:
(一)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医治标准的规则;
(二)藏匿或许回绝供给与胶葛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假造、篡改或许毁掉病历材料。”本条推定差错加大了医院的补偿职责,凡医疗机构藏匿或许回绝供给与胶葛有关的病历材料,以及假造、篡改或许毁掉病历材料,患者因而遭到危害的,法院就可以此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差错,并判定医疗机构承当职责。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病历有部分医师未在其所下医嘱处签名,主治医师在救治患者的一个小时内未在医治现场,但病历中却有其签名的医嘱,还有部分病历系被告医师事后补录,病历自身底子无法客观实在反映医治通过,那么其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根据的效能,也无法作为判定根据,所以应当确认该份病历存在假造景象,推定医院承当悉数职责。
2010年8月7日,惠某配偶的女儿因“严峻头晕、目炫”,经120急救车接诊至某医院处,先被组织入住保健科病区,次日下午转入重症监护室,后在急救室内逝世。惠某配偶以为被告在医治、护理以及抢救进程中发作严峻失误致原告之女逝世,给原告带来巨大苦楚,要求被告补偿医疗费、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经济丢失。医院持住院病历辩称其医治护理行为无差错,回绝补偿。原告以该院所持病历为虚伪病例为由,坚持要求该院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交的病历,有部分医师未在医嘱处签名,而病历中医嘱处签名的医治医师在救治患者的一个小时内却未在医治现场;有部分病历系医治医师事后补录,并一次性打印构成,该病历不能确保是对惠某配偶女儿医治、抢救进程的实在记载。
【审理】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病历材料系医院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确诊、医治状况全进程的记载和总结,是确认案子现实、明确职责的最重要根据,客观、实在、精确、及时、完好、标准是其本质要求,医院有必要依照相关法令规则实在、全面地记载对患者诊治的整个进程。但医院供给的病历存在瑕疵,其实在性不能确认。最终,法院推定医院对的医治行为存在差错,应对该患者逝世承当补偿职责,故判定医院补偿惠某配偶各项丢失合计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