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买卖时车库应该属于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6:27案情
2013年9月,黄某与吴某签定了二手房生意协议,协议约好:坐落于县城某小区的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子转让给吴某,房子价格35万元,并且办理了房子过户手续。黄某购买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子后,买了邻居家的一间车库并一向运用,但房产证上没有附注挂号车库。黄某交房时,吴某要求黄某交给车库,遭到黄某的回绝,为此,吴某诉至法院。
不合
对怎么处理本案构成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子是从物与主物的联系,从物应随主物一同转让给吴某,所以车库应归吴某。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子是陈黄某在不同时刻从不同当地购买的,根据现在的商品房生意习气车库都是独自计价生意的,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挂号车库,本案中车库与房子不是从物与主物的联系,房子生意协议又没有约好车库生意,故该车库应归黄某一切。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套房子与车库是否为主物与从物的联系。我国法令没有明确规则主物与从物,通说以为构成从物须具有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2、常对主物起辅佐效果;3、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生意上无特别习气。本案中车库契合从物构成的前3个要件,但不契合第4个要件,由于现在商品房生意中车库与房子都是别离计价、别离生意的,能够别离独立成为一切权的客体,假如没有签定车库生意协议,则就没有生意车库。并且许多高楼都没有车库,房子同样在生意、运用,故本案中车库与房子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联系。物权法第74条第2款也规则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或许租借等方法约好。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好车库生意,也没有约好附赠、租借车库,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挂号车库,明显黄某没有处置自己的车库,该车库当然归于黄某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