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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4:37

1 适用规模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适用本标准。
1.2 以协议方法租借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力,参照本标准。
2 引证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证而构本钱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别均为有用。一切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运用本标准的各方应运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别。
GB/T 18508-2001 《乡镇土地评价规程》
疆土资发[2001]255号 《全疆土地分类》
疆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操控目标》
3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财物处理的告诉》(国发[2001]15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
(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则》(疆土资源部令第21号)
4 总 则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内在
本标准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是指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以协议方法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运用者,由土地运用者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准则
(1)揭露、公平、公平准则;
(2)诚笃信用准则。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模
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除按照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应当选用投标、拍卖或许挂牌方法外,方可采纳协议方法,首要包含以下状况:
(1)政府供给商业、旅行、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处的土地,其供地方案发布后同一宗地只要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运用人请求处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国有土地租借合同》或法令、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则没有清晰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从头揭露出让的,经依法同意,能够采纳协议方法;
(3)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请求处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法令、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则没有清晰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从头揭露出让的,经依法同意,能够采纳协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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