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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抵债物品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1:30

网友发问:
我公司有商铺对外租借,因租客经营不善,私行关店,并拖欠我公司租金及水电费,经屡次催缴无果。为补偿我公司丢失,我公司将其店内物品变卖,用以抵减租金(其价值远不及所欠金钱)。
1、这样变卖物品的行为是否需交纳增值税?
2、因我公司在计收租金时现已交纳营业税,假如仍需交纳增值税是否两层纳税?
律师回答:
《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本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对外变卖物品的行为,应交纳增值税。而对外租借商铺,应交纳营业税。二者是不同的应税行为,纳税目标分别为产品和租借行为,不属于两层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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