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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的合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2:36
实行不能是指因为种种的原因形成两边签定合同后不能实行合同,实行不能可以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悉数不能与一部不能等,我国法令对实行不能作出了规则,那么实行不能的合同效能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2004年1月15日,原告李某梅与被告**乡小车村委会签定《**乡小车村**大米加工厂承包运营合同书》,合同约好被告担任处理大米加工出产许可证等。2004年3月24日,原告到安福县质量技能监督局付出200元出产许可证培训费、付出148元组织机构代码证费、付出3000元处理出产许可证服务费。后因为**米厂设备达不到规划要求,其处理出产许可证的恳求未被同意。2009上半年,原告要求被告报销办证的费用,被告以原告未经授权、私行办证为由拒付。
【不合】
实行不能是否阻却合同收效?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承包运营合同无效。**米厂设备达不到规划要求这一事实在合同缔结时就现已存在,换句话说,合同载明的处理大米加工出产许可证的合同意图自始不能实现,即自始实行不能,归于债的建立要件缺少,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承包运营合同有用。判别一个合同是否有用应该严厉对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看是否契合合同建立、收效的要件,而合同是否实行不能,不是合同是否收效的阻却条件。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
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则,合同建立应具有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两边或多方当事人;2、具有法令规则的要约与许诺这两个阶段或进程;3、对首要条款达到一起的意思表明(有些景象还需求某种方法作为载体来进行体现)。此外,关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践交给物作为建立要件。假如具有以上条件,合同就能建立。本案中,订约的主体是原告李某梅与被告**乡小车村委会两边;通过两边充沛洽谈,即要约、许诺进程;签定了载明两边一起定见的《**大米加工厂运营承包合同书》。因而对比上述三个条件,本案承包运营合同建立。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尽管现已建立(并不一定“依法”),但因为其不契合法令或行政法规规则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被确以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现已建立。没有建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评论是否收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能体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便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并且是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首要是指责任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景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所谓有用合同,是指依照法令的规则建立并在当事人之间发作法令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因而只要是“依法”建立的合同,都是有用合同。从现在现有的法令规则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用规则一致的条件。可是从现有法令的一些规则仍是可以概括出作为一个有用合同所应具有一起特征。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令行为”所规则的条件来看,首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明实在;3、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可以合法的一般原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定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用的条件也应当具有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则,《民法通则》中的“不违背法令”详细体现为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一起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则来看,有些合同的收效或有用还要求合同有必要具有某一特定的方法。因而笔者以为,以上四个条件也便是合同有用的要件。结合本案,本案承包运营合同契合上述四个要件:1、原告李某梅与被告**乡小车村委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因为处理大米加工出产许可证的合同意图自始不能实现是两边缔结合一起所不知道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诈骗行为。3、缔结大米加工厂承包运营合同的行为和合同首要意图均不存在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景象。该合同的首要内容是承包运营**大米加工厂,办不到大米加工出产许可证也不能阻止实行“承包运营**大米加工厂”之合同首要意图。并且,无证运营只发作行政管理上的违法作用,不影响合同收效;4、承包运营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因而,本案承包运营合同有用。
我国曾经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把自始实行不能的合同当作诈骗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法院在审理有关合同当事人将“一物二卖”(即一方当事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以合同方法两次或数次卖给其他人)的合同纠纷中,一般都把第2次及这以后的出售行为确定为诈骗而判定合同为无效,削弱了对无过错相对人的维护。依据《经济合同法》第7条“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所签定的”合同为无效、《技能合同法》第21条规则的“采纳诈骗或许钳制手法缔结的”技能合同无效等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许多司法解释,都确定自始实行不能的合同当然无效。这些规则都是不科学的,其在理论上是过错的,也不利于加强对无过错方的维护,现已被《合同法》予以纠正。首要,从《合同法》第54条的规则来看,诈骗并不意味着合同当然无效,应当赋予合同相对方挑选是否吊销的权力。其次,因为合同无效后的职责方法只要返还产业(包含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方法,但假如合同相对人并不恳求吊销合同亦不建议无效时合同应为有用,两边都应持续实行。那么依照《合同法》第七章关于违约职责的规则来看,就有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付出违约金或定金等职责方法,这样对无过错的相对方供给了更全面、更有利的法令维护。特别是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作的诈骗,而使无过错相对人丧失了这些维护方法,岂不正是鼓舞了诈骗?至于商业运营行为中的“连环生意”(即甲约好在某一时间出售给乙某特定物品,乙在并未获得所有权之前又将其转卖给丙,如此类推),《合同法》没有区别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等问题,以为在缔结合一起就已呈现实行不能的合同是有用的,而是一致把当事人无法实行合同责任依照违约来处理,也较全面地维护了合同相对方的权益。
详细到本案,处理大米加工出产许可证的合同意图自始不能实现是两边缔结合同所不知道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诈骗行为,不能确定为诈骗。所以,本案承包运营合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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