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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8:24
国务院于1992年1月1日施行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处理交通事端的重要法规,这一重要法规的施行,为在全国规模内的一致交通法令供给了法令根据。但也呈现了对公安机关按照《方法》的规则对交通事端作出的职责确认和从头确认属何性质的了解和处理方法不一致的状况,即: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保持、改变或吊销原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从头确认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对此,有人以为职责确认和从头确认是公安机关按照《方法》的有关规则,在职权规模内作出的,且将直接联系到当事人两边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略的问题,因而,它们归于详细行政行为。也有人以为,公安机关并未按照《方法》的有关规则,作出事端当事人权力职责的详细处理,职责确认和从头确认只能视为一种根据,不属详细行政行为。笔者附和后一种定见,以下谈点鄙见。一、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未详细确认当事人的杈利职责根据《方法》第17条规则,职责确认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的因果联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作用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这种职责确认本质是对交通事端现场处理判定定论能否建立,事端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断定,《方法》是为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分或处理供给法令根据。职责确认虽然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规模单独面临事端当事人交通肇事这一特定目标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量定论,但不是按照《方法》的规则确认事端当事人的详细权力职责,即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归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令联系的详细行政行为。固然,交通事端当事人或许由于职责确认而遭到行政处分或处理,并发作补偿职责或取得补偿的权力,但这究竟仅仅一种或许,公安机关并未按照《方法》的有关规则作出确认事端当事人两边权力职责的详细处理,因而,其职责确认只能视为一种根据,它仅仅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作出进一步处理的根据资料,也是当事人提出补偿请求和法院作出判定时所根据的证明资料的一种。职责确认不是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处理交通事端的仅有根据,法院在审理不服交通事端处理和补偿案子时,对作为根据运用的职责确认及其他根据资料要加以归纳剖析判断,或由法院掌管进行第三次判定作出职责区分。因而,职责确认仍是一个技能判定和职责区分问题,它与医疗事端判定定论的差异在于,它并非是纯技能性判定定论,它仅仅根据对交通事端现场对交通事端作出定性定量定论,为今后的处分或处理供给证明资料。二、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不具有和不发作直接的法令效力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或许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就特定的详细事项,作出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权力职责的单独行为,它是行政机关施行具有法令效力并能直接发作法令作用的行为。详细行政行为的法令效力包含确认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而上述职责确认并不是按照《方法》的有关规则确认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详细权力职责,当事人亦无须承当与被确认职责相应职责的实践内容而言。因而,职责确认不具有和不发作直接的法令效力,对当事人也无法令拘束力,它只能作为施行处分及处理补偿的现实根据,所以,职责确认不具有当事人权力职责的本质内容,对事端职责的确认并不等于交通事端案子已得到本质性详细处理,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此刻并没详细清晰,怎么制裁违章行为,确认详细补偿数额的问题并没处理执行,只要按照《方法》和有关法令的规则作出处分和处理补偿后,才干构成完好的有本质内容的当事人之间权力职责联系。三、从头确认交通事端职责不属行政复议行为《方法》在处分交通事端违章行为及处理损害补偿方面均有清晰的诉权规则,即当事人对处分不服或经调停不能达成协议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当事人不服职责确认,《方法》第22条只规则了从头确认程序,而对当事人不服从头确认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并没作出清晰的规则,笔者以为,这并不是《方法》未将从头确认作为行政复议行为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从头确认并不具有行政复议行为的构成要件。从头确认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交通事端现场和发作事端的原因再次进行全面判定剖析、核实和从头搜集有关根据,然后对事端职责作出第2次确认的进程。这儿不存在行政复议问题,由于,此刻公安机关并未按照《方法》的有关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详细权力职责作出本质性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处分的轻重和承当补偿损失数额的多少,而是事端的发作由谁引起?谁存在违章行为?谁负什么职责等问题。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服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决议,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对该行政理理决议,从头进行检查并作出判决的行政程序准则。职责确认一不属行政处分,二不属行政处理,三不属调停处理,因而从头确认不存在检查原职责确认是否合法与恰当的问题,只存在检查原职责确认所根据的技能判定定论和有关现实根据是否实在、科学的问题。因而,从头确认交通事端职责不属行政复议行为,当然就不具有可诉性。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认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要对公安机关按照《方法》的规则而作出的行政处分和处理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这儿天然包含对职责确认证明资料实在性的检查。有人以为若不将职责确认和从头确认作为详细行政行为归入行政诉讼规模,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笔者以为,在我国不是一切的详细行政行为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只能在有关法令规则规模内,对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何况职责确认和从头确认不属详细行政行为,也就谈不上提起行政诉讼和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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