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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商业秘密方面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18:46
用人单位与把握商业秘密的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能够约好劳作停止前或许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后必定时间内(不超越6个月),调离其工作岗位,改变劳作合同的有关内容;还能够约好把握商业秘密的劳作者,在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后必定期限内(不超越3年),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许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同类产品或许运营同类事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作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劳作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商业秘密包含技能秘密和商业信息,前者如产品配方及其他专有技能,后者指客户状况、购销途径等。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采纳了必定的保密办法。这儿的“保密办法”应作广泛了解,如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批注某项信息对本单位有价值,劳作者不能走漏,其也归于保密办法的一种。
上述法令并未对怎么约好保存商业秘密条款、用人单位是否要付出价值等问题作出清晰规则,而因为企业间的竞赛日益剧烈,越来越多职业的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中清晰保存商业秘密条款。为此,原劳作部在劳部发〔1996〕355号《关于企业员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的第二部分中规则:用人单位与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能够约好在劳作合同停止前或该员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时间内(不超越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改变劳作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能够规则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超越三年),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事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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