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种类和我国立法的选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5:49商标是人们在交易活动中在产品上运用的标志(记号)。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只要一百多年。现在,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首要靠两种途径:“运用”和“注册”(《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已供认这两种途径均契合世界交易组织的要求),并依此而发生了不同的商标维护准则。大致讲,世界上从前存在四种商标专用权准则。
一、靠“运用”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准则
这是比较原始的商标维护准则。在19世纪之前(详细讲,即 1857年法国公布第一部注册商标法之前),商标的运用人在交易活动中就一种或多种产品树立起了自己的诺言,用户一见到有关商标,就会凭经历辨认出自己所满足的产品。假如其他经销人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运用相同的商标,则必定在商场上引起混杂,因而被制止随意运用它。这样,商标经过运用,天然地发生了专有性质。那时并不需要进行什么手续,不需要经过必定办理机关检查、同意这种专有权。可是,跟着产品生产的开展,商场的扩展,产品经营者越来越多,而真实能在交易活动中树立起诺言的并不是悉数,甚至不占多数。何况,树立诺言还需要必定时刻。
二、不注册运用与注册并行,两条途径均可获专用权的准则
这种准则是从原始商标维护制中开展起来的,又多少留有前者的痕迹,它以英国为典型。这种准则与美国式的维护准则附近,但又更强调在维护注册商标的一起,以普通法及衡平法对未注册、但已有商场诺言的商标,经过反向冒充(Passing-off)的途径,供认其专用权。
依照上述1、2两种准则,就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在不同区域持有相同商标的人。取得注册的人,一般无权排挤原运用而未注册的人在原交易活动范围内持续运用其商标。这两种类型商标维护的一起缺陷是:国家的商标办理机关不行能对全国现存的、有用的商标进行全面计算,因而不行能向新的商标运用人或注册申请人供给牢靠的定见,以便在挑选文字、图画时防止与其别人相冲突。在这两种准则下,很大一部分商标的专用权实践并不“专”。
实施第2种准则的国家,除英联邦的大多数国家外,还有单个大陆法系国家。
三、先注册、后运用的准则
这种准则也称“全面注册制”或“强制注册制”。实施它的首要意图是便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办理。这是典型计划经济的反映。它以前苏联现行的《商标法令》为代表。我国1963年的商标法令也归于这一类。这种准则的长处是国家商标办理机关便于全面办理;缺陷是管得太死。前苏联崩溃及东欧集团不复存在之后,这种准则已趋于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