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7:45
在许多的行政胶葛中,不是一切的行政胶葛都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由于有些行政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规模。关于短少法令常识的一般公民来说不知道不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行政行为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准则上自奉告之时起发作法令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守时自规矩之时起收效。受领之时收效和即时收效的规矩,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作时间,一般为奉告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说》的有关条文规矩,下列九种行为不归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1、关于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交际部等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施行的有关国防和交际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令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告紧急状态、施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笼统行政行为
《若干解说》第3条对笼统行政行为作了解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矩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目标发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说》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矩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触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议。”
4、结局行政行为
结局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矩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6、民事调停行为和民事裁定行为。
7、行政辅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
这样在实践中遇到一些行政胶葛就知道了是不是归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规模。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准则上自奉告之时起发作法令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守时自规矩之时起收效。受领之时收效和即时收效的规矩,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作时间,一般为奉告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说》的有关条文规矩,下列九种行为不归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1、关于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交际部等依据宪法和法令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施行的有关国防和交际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令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告紧急状态、施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笼统行政行为
《若干解说》第3条对笼统行政行为作了解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矩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目标发布的能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说》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矩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触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议。”
4、结局行政行为
结局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矩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
6、民事调停行为和民事裁定行为。
7、行政辅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践影响的行为。
这样在实践中遇到一些行政胶葛就知道了是不是归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规模。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