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4:31年近半百的李丽是黑山县黑山镇某企业下岗职工。1980年与县城某企业工人陈军结为夫妻。婚后生有一女。近年来,因家庭小事两边产生矛盾,并分家二年之久。2001年9月李丽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定准予其与老公陈军离婚。
本来很简单的一桩离婚诉讼案子,在法院宣判前却横生枝节。本来,李丽与陈军婚后在黑山镇内买了三间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为瓦房。李丽提起离婚诉讼后,陈军意识到夫妻联系已没有再维系的或许,他瞒着李丽找到买房人孟某,与其洽谈卖房一事。孟某知道李丽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产业,表明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李丽参与。但孟某轻信了陈军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话,在李丽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子,埋下了房产胶葛的危险。
据理维权,原告公堂胜诉
李丽与陈军离婚后,得知陈已将房子卖给孟某。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军与孟某一齐告上法庭。李丽诉称:在我申述离婚期间,陈军在没有告诉我,也没和我商议征得我赞同的情况下,私自将咱们的共有产业三间瓦房卖给孟某。我要求法院判定他们的生意联系无效。黑山县法院经审理以为,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产业,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赞同的情况下,采纳诈骗的手法处理资产是违法的。故依法判处陈军与孟某的房子生意联系无效。
孟某不服一审判定,于2001年12月3日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孟某诉称:一审判定确定现实、适用法律过错,我是房子的好心获得人,依法应承认房子生意有用,恳求二审依法改判。市中院经审理以为,被上诉人陈军未征得李丽的赞同私行将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处置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孟某明知两边正处于离婚胶葛期间,仍购买陈军出售的房子,其行为片面上有过错,其依法改判的建议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搬家,法院强制执行
尽管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陈军与孟某房子生意联系无效的裁决,可是,孟某以种种托言拒不搬出。李丽于2002年3月再次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状告孟某房子侵权的行为,要求孟某立即从所买房子中搬家。法院收案后,经审理以为,被告孟某与原告李丽前夫达到的房子生意联系现已两级人民法院承认无效。至于其它问题孟某可另案建议权力。故依法判定被告人孟某应于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从寓居的房子中搬出。孟某接到法院判定后,尽管服判,却拒不搬出所寓居房子。李丽只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可是,因某种原因,直到2005年底,孟某仍没有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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