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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比劳动合同长时是否变更合同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0:21
我公司与部属的某职业经理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实行期间,公司出钱让其参加了某名牌大学的EMBA班的训练学习,学习完结之后,公司与其签定了为期3年的服务协议,期限自训练完毕之日起算。但依据两边签定的劳动合同,还有1年零3个月就到期。
服务期比劳动合同期限长,是否需求改变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否单独停止劳动合同?
签定劳动合同后,又签定了服务期协议,且服务期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的约好超出了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两边关于服务年限的从头约好,不需求再改变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没有及时的续订劳动合同,由于有服务期协议的存在,直接视为劳动合同的顺延,顺延的期限为没有实行的服务期。
可是,由于服务期约好,主要是依据用人单位在职工身上支出了相应的训练本钱后,附加给职工的一件服务年限的单独责任,归于对职工的一种单独的束缚。若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依据职工的体现以及单位的用工需求,若想持续聘任,则能够续订劳动合同。若不想聘任,则能够单独停止劳动合同,完毕两边之间的招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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