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0:46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色: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有必要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安排。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有必要是在行政机关现已做出之后,假如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议,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使命是处理行政争议,而不是处理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不服,只能按法令规则,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检查为主,以不调停为准则。行政复议的定论做出后,即具有法令效力。只需法令未规则复议决议为结局判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仍能够按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