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如何理解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3:08
现在,有观念以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别离规则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的清偿次序和分配方法。第二款规则对破产费用予以先行清偿,实为清晰了对破产费用的优先受偿权。而第三款则规则当破产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或许共益债款时,按份额受偿,好像又是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实施同一次序按份额清偿。由此引发了对两者的清偿次序在了解上的不合。对此,听讼网小编以为应作如下了解。
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清偿次序的了解
(一)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系采纳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原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次序的首位予以优先维护。
(二)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紧密结合前款规则进行了解。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则,“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或许共益债款的,依照份额清偿”。关于此款的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侧重对“或许”两字进行了解掌握。首要,第二款已清晰规则破产费用相对共益债款具有先行受偿的权力,应首要对其予以清偿。其次,“或许”系表明的一种挑选联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二选其一,按份额清偿的规则应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两者本身内部进行。
因而,笔者以为对第三款应了解为以下两种景象:一是当债款人的破产产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仅清偿破产费用,并按破产费用本身构成的份额进行清偿;二是当债款人的破产产业清偿完悉数破产费用后,剩下的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共益债款时,对共益债款按本身构成的份额进行清偿。
在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紧密结合第二款确认的前置条件实施。即首要需确认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次序,再在此根底之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进行清偿。当债款人产业可以彻底付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两项费用时,不存在付出次序的问题;当债款人产业不能彻底付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款人产业不足以付出破产费用时,各破产费用依照份额进行清偿;当债款人产业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款将不予清偿;当债款人的产业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共益债款时,各共益债款按份额清偿。
如一债款人在破产过程中,其破产费用为400万元,共益债款为600万元。若破产产业总额大于1000万元时,破产费用400万元和共益债款600万元均能得到彻底清偿。但若破产产业大于400万元、少于1000万元时,则将先行清偿破产费用400万元,剩下产业按共益债款的份额进行清偿。如破产产业少于400万元时,则仅依照破产费用的份额进行清偿,共益债款将不能得到清偿。
另,该条第一款规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由债款人产业随时清偿”,笔者以为在实践中履行此款规则时,怎么确保一切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存在必定的问题。依照随时清偿准则,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在同一时间发生,此刻,可以依照此条第二、三款规则按次序和份额进行清偿,可以确保完成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但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不是一起发生,且先发生共益债款,后发生破产费用时,依照随时清偿准则,就存在先清偿共益债款,后清偿破产费用的问题。若该笔共益债款大于破产人产业,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将不能得到清偿。
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清偿次序的了解
(一)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系采纳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原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次序的首位予以优先维护。
(二)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紧密结合前款规则进行了解。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则,“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破产费用或许共益债款的,依照份额清偿”。关于此款的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侧重对“或许”两字进行了解掌握。首要,第二款已清晰规则破产费用相对共益债款具有先行受偿的权力,应首要对其予以清偿。其次,“或许”系表明的一种挑选联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二选其一,按份额清偿的规则应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两者本身内部进行。
因而,笔者以为对第三款应了解为以下两种景象:一是当债款人的破产产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仅清偿破产费用,并按破产费用本身构成的份额进行清偿;二是当债款人的破产产业清偿完悉数破产费用后,剩下的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共益债款时,对共益债款按本身构成的份额进行清偿。
在实践中,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应紧密结合第二款确认的前置条件实施。即首要需确认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次序,再在此根底之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进行清偿。当债款人产业可以彻底付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两项费用时,不存在付出次序的问题;当债款人产业不能彻底付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款人产业不足以付出破产费用时,各破产费用依照份额进行清偿;当债款人产业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款将不予清偿;当债款人的产业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共益债款时,各共益债款按份额清偿。
如一债款人在破产过程中,其破产费用为400万元,共益债款为600万元。若破产产业总额大于1000万元时,破产费用400万元和共益债款600万元均能得到彻底清偿。但若破产产业大于400万元、少于1000万元时,则将先行清偿破产费用400万元,剩下产业按共益债款的份额进行清偿。如破产产业少于400万元时,则仅依照破产费用的份额进行清偿,共益债款将不能得到清偿。
另,该条第一款规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由债款人产业随时清偿”,笔者以为在实践中履行此款规则时,怎么确保一切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存在必定的问题。依照随时清偿准则,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在同一时间发生,此刻,可以依照此条第二、三款规则按次序和份额进行清偿,可以确保完成破产费用的先行受偿权。但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不是一起发生,且先发生共益债款,后发生破产费用时,依照随时清偿准则,就存在先清偿共益债款,后清偿破产费用的问题。若该笔共益债款大于破产人产业,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将不能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