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要如何才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20:00
摘要:继承法中规则了立遗言的有用条件,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规则了立遗言的有用条件之一即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能力、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立遗言要怎么才有法律效能的具体常识。
立遗言要怎么才有法律效能
《继承法》规则了立遗言的有用条件有三个方面
(1)遗言人立遗言时须有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遗言无效。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假如立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损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法时所立遗言的效能。
(2)遗言有必要表明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因受钳制、诈骗所立遗言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别人编造的遗言无效,篡改的遗言,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原本没有立遗言,而继承人惹是生非编造遗言,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言,继承人以为于已晦气,又另造一份于已有利的遗言,以假乱真。这引入都属无效遗言。
(3)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则,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遗言为准。
其中有公证遗言的,则以公证遗言为有用遗言。《继承法》有关规则,遗言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法。自书遗言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代书则由被继承人口授别人代书,须有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言用现代电子手法留下被继承人口头表达遗言内容,须见证人证明录单内容并妥善保管,避免被篡改、丢掉等。口头遗言在特定状况即被继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殆状况下运用。
因为依据力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则,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继承法对见证人资历也有严格要求。
由此可见立遗言的有用条件包含:
榜首、立遗言人有必要有行为能力;
第二、遗言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第三、多份遗言内容相冲突时,以最终遗言为准。
立遗言要怎么才有法律效能
《继承法》规则了立遗言的有用条件有三个方面
(1)遗言人立遗言时须有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则,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遗言无效。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言。假如立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能力,后来损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法时所立遗言的效能。
(2)遗言有必要表明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因受钳制、诈骗所立遗言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别人编造的遗言无效,篡改的遗言,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原本没有立遗言,而继承人惹是生非编造遗言,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言,继承人以为于已晦气,又另造一份于已有利的遗言,以假乱真。这引入都属无效遗言。
(3)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则,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遗言为准。
其中有公证遗言的,则以公证遗言为有用遗言。《继承法》有关规则,遗言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法。自书遗言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代书则由被继承人口授别人代书,须有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言用现代电子手法留下被继承人口头表达遗言内容,须见证人证明录单内容并妥善保管,避免被篡改、丢掉等。口头遗言在特定状况即被继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殆状况下运用。
因为依据力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则,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继承法对见证人资历也有严格要求。
由此可见立遗言的有用条件包含:
榜首、立遗言人有必要有行为能力;
第二、遗言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第三、多份遗言内容相冲突时,以最终遗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