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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1:02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否能够补缴
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准则施行时,距收取年纪缺乏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答应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越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用政府的缴费补助;距收取待遇年纪超越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止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止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用政府补助。
二、养老金待遇怎么调整
答:根底养老金的调整,依据国家、省规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改变等状况确认(我市2011年7月准则施行时,国家确认的根底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2014年7月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
三、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养老金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付出终身。一是中心确认的根底养老金规范为每人每月70元;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规范为个人账户悉数贮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乡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三是参保人员逝世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助外,能够依法承继。
四、参与老农保能否享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答: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准则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用老农保养老金的一起,直接享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底养老金;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则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贮存额悉数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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