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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档案中是否应具备劳动合同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7:41
赋闲人员档案中是否应具有劳作合同书? 依据国家劳作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办理工作规则》(劳力字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9条规则,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1、经历资料;2、自传资料;3、判定、查核、调查资料;4、判定岗位技术和学历资料(技术的考成、批阅等资料);5、政审资料;6、参与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资料;7、奖赏资料;8、处置资料;9、招用、劳作合同,调集、聘任、复员退伍、转业、薪酬、稳妥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资料;10、其他可供安排参阅的资料。因而,如果是企业职工因为停止、免除劳作联系成为赋闲人员,其档案中应当有劳作合同。在实践履行中,特别是依据赋闲人员的档案资料核定其赋闲稳妥待遇时,依据《北京市赋闲稳妥规则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20条规则,赋闲人员的档案中有必要具有下列证明和资料:1、赋闲人员状况表; 2、档案资料清单;3、参与工作时间证明;4、停止、免除劳作(聘任)合同或许工作联系的证明(辞去职务和主动离任的还应有辞去职务证明或许主动离任处理证明);5、《企业(单位)与个人交纳赋闲稳妥费状况证明》;(现已调整为“个人缴费记载”)6、《养老稳妥个人帐户搬运单》(参与养老稳妥的单位);7、《存档人员交纳赋闲稳妥费办理卡片》或许《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交纳赋闲稳妥费台帐》; 8、其他档案资料。依据本条第8项规则,赋闲稳妥经办组织有权要求搬运赋闲人员档案的用入单位供给其与赋闲人员缔结的劳作合同书(至少要供给本次停止免除劳作合同前的劳作合同书)。别的,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标语,以下简称13号文件)第10条规则,干部档案的内容及其分类是:1、经历资料;2、自传资料;3、判定、查核、调查资料;4、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料(包含学历、学位、学绩、训练毕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成、批阅等资料)5、政治前史状况的检查资料(包含鉴别、复查资料和依据资料,党籍、参与工作时间等问题的检查资料);6、参与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资料;7、奖赏资料,(包含科学技术和事务奖赏、英雄模范先进事迹);8、处置资料(包含鉴别、复查资料,免于处置的处理意见);9、选用、任免、聘任、转业、薪酬、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资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资料;10、其他可供安排上参阅的资料。依据上述规则,干部的人事档案搬运时,其档案资猜中应有聘任或委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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