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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4:48
为了食用或是挣钱,一些人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在制止捕捉的时刻、当地或是运用制止的东西来捕捉水产品,严峻的就会构成违法。那么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 [不合法捕捉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许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捕捉水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不合法捕捉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许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许在海洋水战不合法捕捉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许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不合法捕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许在水产种质资源维护区内捕捉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许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许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许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或许禁用的办法捕捉的;
(四)在禁渔期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或许禁用的办法捕捉的;
(五)在公海运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捉作业,形成严峻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第一百条 本规则中的立案追诉规范,除法律、司法解释还有规则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违法。
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与非罪的边界
1、区别合法行为与违法的边界。依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则,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捉或许运用禁用的渔具、捕捉办法,或许捕捉重点维护的渔业资源种类,只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即为合法,不构本钱罪。
2、区别一般违法行为与违法的边界。不具备情节严峻的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则获得捕捉许可证而私行进行捕捉,数量不大的;运用禁用的渔具和办法捕捉水产品但未形成严峻危害结果的;偶然违背捕捉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则进行捕捉的,归于一般违法行为,没有构成违法,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峻,是区别两者的规范。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包含在禁渔区内运用禁用的东西或许禁用的办法捕捉的。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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