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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超出后的赔偿得不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3:09
日子中,一些劳作者对工伤确定存在误解,误以为工伤确定要在医治完毕今后才干恳求,成果往往会导致因超越工伤确定时效而无法确定为工伤。那么,工伤确定时效超出后的补偿得不到吗?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工伤确定时效超出后的补偿得不到吗?
工伤确定归于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责任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中无权对劳作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发作工伤事端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当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恳求;用人单位不恳求的,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能够在事端损伤发作后一年内提出工伤确定恳求。本案中,陈某未在法令规则的时间内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存在显着的差错,由此导致的无法被确定为工伤的法令结果亦由陈某自行承当,故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申述。
此外,陈某虽未在法令规则时间内提起恳求导致无法被确定为工伤,但其仍可根据人身危害补偿法令联系向纺织公司建议权力。
需注意的是,工伤补偿与人身危害补偿在责任区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一旦通过工伤确定,不管劳作者有无差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则,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则的时限内(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确定恳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条例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而侵权补偿,假如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存在差错,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别的,在伤残定级、补偿标准上工伤案子和侵权案子也有所不同。就本案来说,陈某现在过了恳求确定工伤的期限,尽管能够提起侵权补偿之诉,但因陈某自己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所以无法取得全额补偿。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陈某进入江苏吴江一家纺织公司作业,两边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4个月后,陈某在作业中受伤。可是,纺织公司没有依照规则,在陈某受伤后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为其申报工伤。得知该状况后,陈某仍然没有向人社局提起工伤确定恳求,而是直接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恳求裁决,要求承认其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同年12月,吴江劳作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判决陈某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裁决判决后,纺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申述讼,以两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为由,恳求承认两边不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通过一审、二审,姑苏中院于 2012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承认两边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随后,陈某向吴江人社局提起工伤确定恳求,但该局作出了工伤确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陈某的恳求超越了一年的申报期限。所以,陈某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承认其所受损伤为工伤,并由纺织公司付出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陈某各项建议的建立建立在其所受损伤被确定为工伤的条件之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则,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因而,工伤确定归于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责任和权限,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作争议案子中无权对劳作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确定。陈某申述要求承认所受损伤为工伤,并依照工伤待遇付出其相应费用,未提交工伤现已确定的依据,所以判决驳回陈某的申述。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姑苏中院提出上诉。近来,姑苏中院通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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