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2:48收入的承认
企业对外出资的股权归于企业产业的规模,企业转让股权获得的收入是转让产业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企业获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规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收效、且完结股权改变手续时,承认收入的完结。国税函[2010]79号之所以规则要在股权改变手续完结时才承认收入的完结,首要是为了与有关的商法规则相一致。股权转让收入是和定价密不可分的,在本钱必定的情况下,定价的凹凸直接决议着股权转让的应交税所得额的巨细,因而,股权转让中应该依照独立买卖准则去定价。
本钱的承认
国税函[2010]79号规则,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获得该股权所发作的本钱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出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或许分配的金额。可见,核算股权转让的所得或许损失时,能够扣除的股权本钱只要获得股权时所发作的开销。但依照税收口径核算的本钱,有时或许和管帐上承认的本钱有所不同。因而,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或许损失时应该留意本钱上税法与管帐之间的差异。
适用税率
企业转让股权获得所得,与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事务适用于15%的税率,那么其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也适用于15%的税率。也便是说,不会呈现同一个企业的不同所得适用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清算所得在外)。
留存收益的处理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规则,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转让价款中所包括的现已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留存收益部分。但留存收益归于已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如果在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禁绝扣除该部分,是否会导致重复纳税?
笔者以为,依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则的处理准则不会导致重复纳税。这是由于:股权转让事务归于出资权益持续连续,只不过是换个持股的主体算了。而股权转让时价格中包括留存收益的部分,相当于本来的股东把免税权转让给了接下来的新股东,新股东获得免税权后能够从被出资企业分回股息持续享用免税的待遇,若是答应本来的股东转让时扣除留存收益的部分,也便是相当于在转让时尽管没有实践分配股息,可是却给予了免税的待遇,而新股东获得股权后还能够从被出资企业实践分回股息,这会形成相同的一笔税后收益,适用两次免税待遇,这是违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准则的。而国税函[2010]79号规则的处理方式,会使这笔税后收益仅享用一次免税待遇。尽管,本来的股东转让时留存收益被征了税,可是到了新股东其能够对这部分享用免税收入的待遇,因而,从全体上看这种处理方式并没有形成重复纳税,仅仅是一方多交税另一方少交税,整体的国家税收没有改变。所以,国税函[2010]79号文的处理方式是正确的,既没有重复纳税,也没有少纳税,坚持了税收的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