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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关于公房使用与承租有哪些常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3:12

一、在离婚案子中,当事人如对公房的运用、承租问题发作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在离婚案子中,当事人对公房的运用、承租问题发作争议,自行洽谈不成,或经当事人两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停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
(三)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
(四)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六)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
(八)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
三、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怎样的准则来处理?
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下列准则予以处理:
(一)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两边在同等条件下,照料女方;
(三)照料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
(四)照料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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