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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单方出具保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1:00
在民法上的担保法的问题上面,有很多人会由于要融通商业的沟通而请他人给自己供给担保或者是自己给他人进行担保。咱们知道确保人单独出具确保书有什么样的效能吗?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咱们具体介绍下相关问题。
确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之讨论
依据《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尽管确保合同相对于债款人与债款人的合同来说是从合同,可是确保合同的效能却能够因约好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咱们完全能够疏忽主合同的效能对从合同的效能影响。由此咱们有理由以为:确保合同是债款人与确保人之间的合同,此种合同联系能够不依赖于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是否存在有用的合同联系,即确保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
确保人单独出具确保书的对债款人的效能
确保人单独出具确保书是指,确保人单独以书面形式向债款人出具担保书,债款人承受且未提出异议的行为。此种行为是债款人与确保人实在的意思表明,对两边理应具有约束力,即债款人不履行义务,债款人有权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对此也予以清晰,本文就不再打开讨论。
确保人单独出具确保书的对债款人的效能
确保合同呈现的含义,本为了确保债款的完成,一般来说确保人与债款人的联系十分亲近,更多的是直接应债款人的恳求,为其债款供给确保。可是,正如前述债款人和确保人与债款人的三方利益,法律联系和利益联系的扑朔迷离,有债款人为了完成自己的意图,要求己方或在人员己方选择的人员为债款人的债款供给担保,所以就呈现了债款人不知情的确保人,即咱们所说的确保人单独出具确保书的现象。
笔者经过实务中的事例阐明这种现象的存在。甲地的A与乙地的B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好发作胶葛由B地点的乙地法院统辖。胶葛发作之后,A为了取的统辖的主动权,要求其职工C以个人名义为B的债款供给确保,并签订了确保合同。然后,A以C为被告在甲地申述,一起追加被告B。所以甲地的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定B承当连带职责。所以A的意图达到了。此事例的债款人仅仅为了取得统辖的主动权,可是,由于确保的规模中为悉数债款供给确保包括完成债款的费用,不扫除债款人用上述技巧转嫁直接申述债款人的律师费用等。
已然上述现象在实务中存在,笔者觉得有必要对此现象进行剖析。笔者以为确保人单独出具确保书的对债款人是没有约束力的。由于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联系只能发作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成为另一方根据合同提出恳求或提申述讼的目标;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作合同上权利义务联系的第三人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提出恳求或提申述讼的目标。
这个问题在学术界都是有争议的,咱们能够多多查阅不同的观念构成自己的判别的。在实践中仍是要结合具体问题剖析。咱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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