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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3:45
案情
1998年,原告李某与二女儿黄某多方告贷运营广昌至南昌、抚州客运事务,于1999年至2000年期间出卖所运营的客车,在被告陈某的恳求下,原告瞒着大女儿黄某将近十五万元卖车款连续借给陈某,截止2002年9月尚有80000元本金未归还并立下欠据一份,因被告陈某至今未归还,遂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原告告贷本金及利息并承当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某以为此债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一起承当归还职责,依法向本院提出追加其前妻黄某为本案一起被告的请求。经审查被告陈某的请求契合法律规则,本院依法告诉其前妻黄某作为本案一起被告出庭参与诉讼。
不合
该案在于此债款是否可由陈某一人承当而产生不合,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此债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
另一种定见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则,收效的民事判定书中已清晰了债款的承当者,且原告也不向另一方建议债款,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应由结局承当者即陈某承当。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本案中的债款可由被告陈某一人承当,该行为契合法律规则,这是由于:
被告陈某和黄某系原夫妻关系,但两人于2007年9月经本院民事判定书判定离婚, 该判定确认“该声明(被告陈某被告黄某出具”自己所欠全部债款与黄某及其儿子无任何牵连。“)真实有效,能够作为处理夫妻内部债款承当的根据。”据此判定:“被告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债款由其个人承当。”且庭审中,原告清晰表明不向被告黄某建议债款。由此可看出该判定承认本案的债款,被告陈某为结局职责人(即债款清偿义务人)。按照上述司法解说的规则,尽管被告陈某是收效判定确认的债款承当人,但本案原告李某仍有权要求被告黄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但原告庭审中清晰表明不向被告黄某建议权力且原告李某的这一处置行为并不危害被告陈某作为债款结局职责人的合法权力。
综上所述,原告仅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告贷本息的诉讼恳求契合法律规则,应该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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