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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不加刑的的例外情况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0:46
据小编所知,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一种维护,上诉不加刑一般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子,可是存在一些例外状况,那么上诉不加刑有哪些例外状况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关于上诉不加刑的的例外状况介绍
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上诉不加刑准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子。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许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规则的约束。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许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约束。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许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子,不论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既能够依法加剧被告人的惩罚,也能够依法减轻或许革除被告人的惩罚。 法令一方面规则了在必定条件下、必定规模内对被告人不得加剧其惩罚,这个条件即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规模仅限于只要被告方上诉的状况下;另一方面又规则在必定条件下对被告可加剧其惩罚。看似是对上诉不加刑的批改,其实它是对上诉不加刑准则的适用规模从不和加以约束、所作出的弥补阐明,以使人们愈加清晰上诉不加刑准则的适用规模。前者是一种活跃的,从正面规则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规模;后者则是一种消沉的、不和的约束其适用规模。两者相得益彰,一起构成上诉不加刑准则的完好内容。
除被告方上诉权人外的其他上诉权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二审人民法院能够加剧被告人的惩罚。这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历:
一是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定的确有过错,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
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定,恳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通过检查后提起抗诉的案子。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尤其是自诉人提起上诉,一般都晦气于被告的利益,以为一审判定对被告人的处分不符合罚刑相适应的准则,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加剧被告人的惩罚。假如对他们的上诉,也采纳不加刑准则,无疑会使他们的上诉或抗诉失掉其应有的含义。
可是,关于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子,假如显着的与上诉不加刑准则相违背,也应加以约束。例如2001年11月28日晚,在芜湖县赵桥乡杨老村发作的李某(约束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成心杀人案。该案经冯其江撰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上诉要求枪决 本案上诉是否有用》,于2002年9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宣布后,曾在9月22日、10月20日人民法院报上引起两次全国性讨论。自己以为:这种上诉是无效的。首要,违背正常人思想逻辑,通常状况下,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考虑,想通过上诉程序,改动或减轻对自己晦气的判定;其次,纵使一审法院量刑不妥,对量刑不妥的上诉案子,只能减轻,不能加剧。世界常规,上诉是不加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也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许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子,不得加剧被告人的惩罚”;最终,即便上诉有用,除添加一个案子数、添加上一级法院工作量之外,没有任何实际含义。上一级法院是不或许改动对李某的处分的,更不或许加剧判处李某死刑。该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已定性上诉无效。
小编提示,从上述案例可得治,上诉不加刑并不是肯定的,当检察院抗诉或许自诉人一方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准则的约束,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这点,一起,检察院抗诉的,仅对被抗诉这能够加刑,对没有被抗诉的依然运用上诉不加刑准则。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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