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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5:01
发布部分:甘肃省对外开放办公室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出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保护外资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务、物价等部分,要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预算外资金办理条例》和《甘肃省价格办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加强对触及外商出资企业收费的办理和监督。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凡触及对外商出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收费批阅、挂号准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向外商出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必要是按国家法令、法规规则由中心和省两级批阅建立的收费。规则由省级批阅的,有必要经省财务厅会同省物价局审阅赞同后,报省人民政府批阅。在依法向外商出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收费单位有必要履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准则,持价格主管部分颁布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进企业收费批阅通知书》,实施亮证收费,并在收费挂号卡上注明有关收费事项。收费单位收费时须向外商出资企业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分一致印制的专用收费收据。    第四条    收费单位的下列收费行为属违法收费,外商出资企业有权拒付:(一)未经法定批阅,私行建立收费项目、自定或进步收费规范收费的;(二)扩展收费规模、逾越收费时限、重复收费及添加收费频次收费的;(三)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改变或收费规范调低,仍根据原项目、规范进行收费的;(四)履行越权批阅收费文件收费的;(五)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资助等方式变相收费的;(六)搬运行政功能给下属单位或分化行政功能另设组织收费的;(七)运用行政权力和独占位置强行服务或强制企业承受服务并收费的;(八)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经批阅、挂号收费的;(九)不运用规则收据收费的;(十)其它违背法令、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    关于各种违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并可以向价格主管部分及财务、督查、审计等部分投诉。    第六条    关于国家法令、法规规则的收费,外商出资企业应及时足额交纳,并按国家有关外商出资企业财务准则的规则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条    财务、物价部分应会同有关部分加强对触及外商出资企业收费的监督办理。关于违法收费,要根据有关法令、法规、规章进行查办。情节严重的,督查机关要追查收费单位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部分、各单位向外商出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必要实施财务专户、出入两条线办理,开销按财务部分规则的用处运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财务、物价部分应常常会同外经贸、督查、审计等部分查询了解对外商出资企业的收费状况,听取企业的定见和主张,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出产经营活动发明杰出的外部环境,促进外商出资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华裔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资者举行的出资企业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对外开放办公室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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