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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6: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变革基本建造办理体制,进一步进步电力工程的出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监理作业的办理,结合电力职业的实际情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型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的建造监理。其他工程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的监理为监理单位受业主(下称托付方)托付对工程进行的以操控出资、进展和保证质量为中心的监督与办理。
第四条工程建造监理的根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有关的方针、法规、规范、定额和经过赞同的建造计划、规划、规划文件以及依法建立的经济合同。
第二章监理作业的办理
第五条全国电力工程建造监理作业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人事安排设在建造和谐司。主要责任为:
(一)拟定电力职业工程建造监理作业的规则和方法;
(二)批阅电力工程建造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公布资质证书;
(三)安排电力工程建造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的训练、查核、公布资质证书;
(四)辅导、监督和和谐全国电力工程建造监理作业。
第六条各地区电力工程建造监理作业的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主要责任为:
(一)贯彻实施电力职业工程建造监理作业的规则和方法,并安排实施;
(二)批阅所辖规模电力工程建造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公布资质证书;
(三)安排所辖规模电力工程建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训练、查核、公布资质证书;
(四)辅导、监督和办理所辖规模内的电力工程建造监理作业。
第七条凡承当电力工程监理事务的监理单位,都有必要实施《电力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办理试行方法》。经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证、批阅、核定监理事务规模、发给资质证书后,方可承当监理事务。监理单位不得逾越资历规模承当监理事务。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各类人员有必要依照《火电、送变电工程建造监理工程师注册办理试行方法》,经过查核注册获得资历证书。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当监理事务。
第九条根据建造项目的详细情况和需求,托付方能够托付一个或几个监理单位对工程建造的全过程或指定阶段进行监理。也可由业主或代表业主的建造单位自行完结工程建造的悉数办理作业。
第十条托付方有必要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托付合同,内容包含:监理规模、要求,两边的责任、权利和责任,监理费用、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方法等条款。
第三章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指专门从事监理事务的专业监理公司,具有法人资历,有自己的称号、安排安排、固定的作业场所、必要的产业和经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测规划、科研、咨询等单位,经电力工程建造监理作业主管部门批阅,获得《监理许可证书》,能够兼承部分监理事务。全有必要组成相应的安排,装备专人领导和相对固定必定数量的具有监理工程师资历的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当的事务,建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安排。在工程施工阶段,有必要在现场建立常驻监理安排开展作业。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理,实施总监理师担任制。总监理师改变时,须经托付方赞同并告诉被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详细实施监理责任并向总监理师担任。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所承当的监理事务,经签约后,不得私行转让、分包或与其他单位协作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有必要承受电业职业监理主管部门的办理和监督,严厉实施国家方针法规,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颁发的监理权利,独立、公平、廉洁地实施监理责任,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作业中发作过错或违法行为,要视不同情况负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作业按工程建造阶段来分,可根据合同规则别离监理、安排或参加以下的作业:
(一)规划阶段
1.参加或安排规划招标、编制标书以及议标、评标作业,提出决标定见;
2.对开始规划计划提出监理定见;
3.对开始规划概算提出监理定见;
4.查看施工图规划的质量和对国家赞同的规划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规范、定额的实施情况,帮忙处理施工图规划中的严重技能问题,并对施工图预算提出监理定见。
(二)施工招标阶段
1.参加或安排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查看招标单位的资质、诺言以及评标等作业,提出排序定见;
2.帮忙托付方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三)设备收购阶段
1.参加或安排设备招标、编制设备标书、查看招标厂家的资质、诺言以及议标、评标等作业,提出决标定见;
2.帮忙托付方签定订购合同;
3.参加或安排设备的监造、检验等。
(四)施工阶段
1.对承建单位挑选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诺言进行查看,承认分包单位及其分包使命规模;
2.参加或安排查看承建单位及分包单位提出的单位工程施工安排规划、质量保证方法、施工进展计划、资金运用计划等;
3.复核单位工程的开工条件;
4.监督承建单位严厉实施承包合同和实施工程技能规范;
5.核对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
6.核对工程修建、装置的施工质量;
7.核对工程进展和出资使用情况,查看、核签承建单位的月、季、年度基建核算报表,签署工程付款凭据;
8.对结合工程进行的专题科研实验的技能计划及费用提出定见并参加成果判定,对其研究成果或其它新技能、新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提出定见;
9.对严重规划改变提出监理定见;
10.参加工程建造中严重技能、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提出监理定见并监督处理;
11.帮忙处理工程改变、索赔及违约等事宜和监理合同中规则的其它技能和谐作业;
12.帮忙收拾合同文件和技能档案材料;
13.查看试运行条件;
14.复核工程结算。
(五)试出产、保修阶段
担任查看工程整体情况,判定工程质量,催促保修和质保金实施情况。
(六)竣工检验及交给出产阶段
催促做好工程建造项目竣工检验及交给出产的各项准备作业,参加竣工检验及移送出产。
(七)托付方托付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托付方、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之间的联系
第十九条被监理单位指在监理托付合同规则的监理事务规模内,承当工程建造使命的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托付方有必要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的事务规模、总监理师的名字及所颁发的权限,书面告诉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师也应及时将其所颁发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告诉被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作业供给方便并依照要求供给完好的技能、经济材料。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应与托付方和被监理单位充沛和谐并征求定见,以拟定监理作业计划、作业程序和监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托付方在合同规则的事务规模内对工程的任何决议,都要事前告诉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要定时向托付方陈述监理作业情况,工程竣工后向托付方提交监理陈述。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任何行政从属联系或经济合伙联系。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发作争议,由托付方和谐处理。监理单位与托付方发作严重争议时,按合同法处理。
第五章监理取费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造监理实施有偿服务,托付方应根据所托付的监理内容和作业深度与监理单位洽谈,合理付出监理费。
第二十七条监理取费规范参照国家及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则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费在工程开始规划概算查看中确认。
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借款电力项目的建造监理
第二十九条外商出资、中外合资和使用外国借款的电力工程项目,监理作业应按合同实施。
第三十条国外监理单位在我国境内承当电力工程建造监理事务,其资质办理参照《电力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办理试行方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中外协作监理,除监理单位一起与托付方签定监理托付合同外,监理单位之间有必要签定协作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含监理事务规模、协作分工、监理根据、两边权利和责任、酬金的分配、争议的处理方法等。
第三十二条中外协作监理的监理费可参照国际惯例核算,在托付合同中清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电力工业部建造和谐司担任解说。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法公布之前的有关电力(火电、送变电)工程建造监理的规则、方法、告诉等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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