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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合同亦应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5:43

王某是华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0月,王某与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华某出资30万元购买王某在华徽公司的悉数股权,但两边其时未处理股权改变挂号。2002年10月,华徽公司分红,王某却以股东的身份领走悉数盈利3万元。华某得知后,要求王某返还盈利,王某以股权转让未处理改变挂号为由予以回绝。华某遂申述,恳求法院判令王某及华徽公司返还盈利3万元。
对怎么处理本案,有不同定见:
有人以为: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则,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还规则,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作变化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处理公司改变挂号和工商改变挂号。合同法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因而,公司改变挂号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需股权转让的行为未通过改变挂号,原则上都应当以为股权转让行为不具有法令效能。别的,依据公司法之规则,股东转让出资有必要通过公司改变挂号,依据公司挂号处理条例的规则,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改变挂号。这两种挂号都是公示的方法,都是股权转让收效的要件,短少其间任何一项挂号,股权转让的行为都不发作法令效能。
笔者以为,只需股权转让合同不违背法令制止转让的规则,就具有法令效能,无论是公司改变挂号仍是工商改变挂号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要件。
首要,公司改变挂号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建立或收效条件。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则的内容仅仅公司处理标准,并未清晰把公司改变挂号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建立或收效条件,因而,处理公司改变挂号手续不是我国合同法中所说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收效应当处理的挂号手续,只能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九条所说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景象。依据该司法解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仅仅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没有搬运。
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称号、居处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实质上这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受让人有必要依据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承受公司股权的让度,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处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才终究获得股权,才干对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才干对立别人。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名字或称号、居处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规则,是否处理公司改变挂号,对股权转让合同自身的效能不该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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