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6:10

在一些场合,人们极易将产品职责与产品质量违约职责相混杂。其实,虽然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危险都存在于产品自身且均需求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稳妥业务,它们依然有实质的差异。
首要,危险性质不同。产品职责稳妥承保的是被稳妥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稳妥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准则为法令依据。而产品质量确保稳妥承保的是被稳妥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应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定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准则为法令依据。
其次,处理准则不同。产品职责事故的处理准则,在许多国家用严厉职责的准则。即只需不是受害人处于成心或自伤所造成的,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补偿,并收到法令的维护。而产品质量稳妥的违约职责只能采纳差错职责的准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差错是其承当职责的前提条件,可见,严厉职责准则与差错职责准则是有很大差异的,其对产品职责稳妥和产品质量稳妥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含义。
再者,天然承当者与受损方的状况不一样,从职责承当方的视点看,在产品职责稳妥中,职责承当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顾客,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乃至是承运者。其间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职责。受损方能够任择其一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也能够一起向多方提出补偿恳求,在产品质量确保稳妥中,职责承当者仅限于供给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恳求。从受损方的视点看,产品职责稳妥的受损方能够是产品的直接顾客或用户,也能够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许天然人,即只需因产品造成了产业或人身危害,就有向职责承当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稳妥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顾客。
第四,承当职责的方法与规范不同,产品职责事故的职责承当方法,一般只能采纳补偿损失的方法,即在产品职责稳妥中,稳妥人承当的是经济补偿职责,这种经济补偿的规范不受产品自身的实践价值的限制。而在产品质量稳妥中,稳妥公司承当的职责一般不会超越产品自身的实践价值。
第五,诉讼的统辖权不同,产品职责稳妥所承保的是产品职责事故,因产品职责提起诉讼案子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统辖,产品质量稳妥违约职责的案子有合同签定地和实行地的法院统辖。
第六,稳妥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职责稳妥供给的是替代职责方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是归于职责稳妥。产品质量稳妥供给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稳妥,归于确保稳妥的领域。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